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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違法違規建設

發布時間: 2021-01-01 05:15:29

Ⅰ 如何認定是否是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賄賂或違法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分兩款規定了受賄犯罪構成要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和認定問題。
第13條第一款列舉了三種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解決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該款規定系根據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和實踐經驗作出。其中,第(一)、(二)項源於《紀要》。
根據《紀要》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實施其一即可認定。第(一)項核心內容是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至於是否著手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為他人謀利事項是否已完成均在所不問。
第(二)項核心內容是明確收受財物與職務相關的具體請託事項有關聯的,即應當以受賄處理。
第(三)項的核心內容是,明確事後受賄可以構成受賄罪。基於懲治貪腐犯罪的現實需要考慮,事前受賄和事後受賄沒有實質不同,均是錢權交易,侵害了公職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廉政建設制度。
根據本款規定,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以及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等情形,都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表現形式。不論是否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不論事前收受還是事後收受,均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
第13條第二款對一些所謂的「感情投資」提出了明確意見。《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實踐中,由於此類情況較為復雜,不區別情況,可能會造成打擊面過寬。因此,適用時注意兩點:一是該款規定強調行為性質是權錢交易,即可能影響職權行使;二是強調財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因此,本款規定體現了刑法從嚴懲治腐敗,劃清了賄賂犯罪與正常人情往來、收受禮金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界限,為黨紀、政紀處理和發揮作用留下了合理空間。
【解釋條文】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Ⅱ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界定辦法,違法違規怎樣算是「重大」

不按規定停車,交警有可能貼條。如果有貼條的話,去停車所在地交罰款

Ⅲ 施工單位超出資質承包工程是不是屬於嚴重違規行為哪個法律條文有明確的界定

是的!《建築法》第26條有明確規定。

但是,從目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看,無資質或內者超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容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
資質掛靠行為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掛靠行為發生後還將將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投標階段掛靠雙方共同面臨的法律後果。
《法》也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損害國家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故意隱瞞與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掛靠雙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難以迴避的問題。
《建築法》及有關解釋更規定,被掛靠的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掛靠隊伍,對建設單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沒資質的掛靠隊伍所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出借資質的單位因此而獲得的所有費用。按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解除後,因一方違約導致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Ⅳ 什麼叫違規建房

在農村很多的人們都是自己建造房屋的,自己建造房屋的話,並不是想怎麼建造就怎麼建造,也是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那麼自建房幾層不算違規建?什麼叫違規建房?農村哪些屬於違章建築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在農村很多的人們都是自己建造房屋的,自己建造房屋的話,並不是想怎麼建造就怎麼建造,也是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自建房在建造的時候,要注意房屋樓層,不要建造的太高,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那麼自建房幾層不算違規建?什麼叫違規建房?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什麼叫違規建房

1、違規建房,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2、規建房,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自建房幾層不算違規建房

1、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提前報經縣級規劃部門進行規劃許可,規劃完成後報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政府審批

2、建房時,要在審批的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只要在規劃范圍內,建幾層都可以。《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

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

《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用地或建設用房的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Ⅳ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界定違法違規建設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Ⅵ 違規建築能獲得拆遷補償嗎,房屋拆遷補償的費用種類

吳少博律師根據十年的辦案經驗將「涉嫌違章的情形」總結為八種情形,您如果是因為這八種情形涉嫌違章建築,一定要理清思路,認真對待,梳理一下自己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用地或建設用房的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Ⅶ APP被公安認定為違法違規APP,讓整改怎麼辦

那要看你的通報方是哪的,還有你違規的問題,挺復雜的,搜一下啟天安全,他們解決這些問題挺專業的,修改問題也快。。如果滿意的話,請採納哦

Ⅷ 請教:《首發管理辦法》中重大違法違規如何界定

個人認為需要結合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及其重要程度綜合判斷,通常三年之後一般不會構成上市障礙。但如果重大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侵吞國有資產違法行為,三年之後也會對上市構成障礙。

Ⅸ 違章搭建報哪個部門我們樓下被別人單位打圍牆,這個算違規行為嗎

任何建築及構件,如果未經規劃部門的審批,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許可證的,原則上,就是違法建築。國家鼓勵公民積極舉報違法建築,可以向當地的規劃局、城管局或國土局、公安局,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或部門投訴、舉報。經規劃部門調查後,認定是違章建築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同時賠償在違章建築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期限內不拆除的,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如果是合法建築,造成他人損失的,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一、沒有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施工許可證,原則上,就是違章建築。

從法律上講,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房屋及設施。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規范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現將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簡要介紹如下。

(一)調查取證

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章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

(二)認定違章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章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章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四)下達執法文書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章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七)實施拆除和驗收

1、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2、拆違行動結束後,實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門或鄉鎮應通知縣(區)規劃部門現場進行驗收。

(八)結案歸檔

Ⅹ 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有什麼判斷標准嗎

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有什麼判斷標准嗎?

很多網友對於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的判定標準是什麼不太清楚,有許多農村的朋友,在房屋建完以後,所建房屋經常會被當地的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判為違章建築。有的人對一些法律文件與規定不太了解,因此不小心,違反了相關規定,筆者主要給大家說一下:什麼是自建房、違章建築以及違章建築的判斷標准!

0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農村建房的時候,需要嚴格遵循當地的法律文件與規定,並提前報備相關部門,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我們才可以建房!如果在建房的時候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房子可能屬於違章建築,農村建房千萬不要佔用基本農田,因為農田是種糧食用的,糧食是人們生活的基本保障,所以我們千萬不要佔用基本農田建房!如果網友對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判斷的依據不太了解的話,可以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

以上僅是筆者的個人看法,歡迎您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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