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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察違規

發布時間: 2020-12-31 21:26:04

『壹』 民警是否可以經商

民警不可以經商,違規經商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民警屬於公務員,要受到公務員法的調整,地方政府都有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嚴禁民警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從事營利經營活動;嚴禁民警家屬從事娛樂業經營活動,或在其轄區內從事與其職權有關的經營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1)經警察違規擴展閱讀:

禁止公安民警及其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警廉潔從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

第三條 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不得從事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與民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科所隊副職以上領導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棋牌、桑拿、美容美發、帶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務場所以及內設上述場所的賓館;

(四)公安局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開辦寄售、典當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員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開辦車輛修理廠、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員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從事出入境、車輛牌證和駕駛人證照有償中介服務;

(七)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區域內開辦消防工程施工、檢測企業,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或業務范圍內從事的其他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民警

包括公安警衛、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當地或管轄區域內從事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須登記備案。

第五條 對民警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予以紀律處分,並責令退出經營。

(二)民警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民警親屬從事本規定(八)項所列經營活動的,應退出經營;拒不退出經營的,領導幹部辭去職務或由組織調整職務,民警調換工作崗位。

(四)民警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為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民警所在單位領導發現民警及其親屬存在違規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對嚴重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視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條 民警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列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年度述職述廉范圍,納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民警信息檔案管理,並作為隊伍狀況分析排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個人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以及以承包、租賃、受聘、兼職、中介等方式從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公安廳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監察室負責解釋。

『貳』 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有哪些

根據復《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制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叄』 警察違法參與經濟糾紛,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肆』 自願經營連鎖業既然不違法為何警察還要抓

自願經營沒錯,但經營過程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經營,既然警察來抓,就說明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警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建議坦白交待,配合警察辦案,爭取寬大處理。

『伍』 警察違法亂紀會受到什麼紀律處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陸』 人民警察違紀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如何處理

身為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違反紀律規定,經商辦企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紀行為造成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

應該給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柒』 警察違法怎麼辦

警察犯法,要看犯的是什麼法。如果違反的是民事法律,那麼與普通民眾犯法沒有什麼兩樣,追究的法律責任是一樣的。如果違反的是行政法,那就按照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如果違反的是刑法,一般也跟普通公民一樣,只是有的罪名會加重處罰;即使警察犯罪不是法定加重情結,也可能會因為社會影響惡劣,被酌定從重處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警察違法一般不會僅僅被追究法律責任,通常還會受到行政處分,比如降級、撤職等。如果是黨員,還要受到黨內處分,比如記大過、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總體來看,警察違法,得到的處罰還是比普通公民要重的。
分兩種情況:
1、是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違法犯罪。如果是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與此領導幹部所在公安機關同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對此領導幹部的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如違紀問題屬實並構成犯罪,就要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諸如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也就是說對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機關的領導幹部一樣。
2、是公安機關普通民警違法犯罪。如果是公安機關的普通民警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此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對此民警進行其涉嫌違反公安紀律的調查,如涉嫌犯罪,將其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諸如在辦理刑事民事案件時出現的刑訊逼供,暴力執法等涉及濫用職權罪的犯罪和徇私舞弊等涉嫌貪贓枉法罪的犯罪以及其他一些犯罪行為}。

『捌』 民警一人出警違法怎麼處置

您好!要看警察一個人出警具體行為是什麼,不能簡單地說他一個人出警就是回違法行為。比如某老答人在家中不慎摔倒,而子女上班單位都離家很遠,老人撥打派出所中國求救,派出所安排片警一人出警就不違法。某小區綠化帶內發現一具女屍,小區居民報案後,出警的刑警就至少需要兩人,甚至還會帶上法醫。在此種情況下,一位民警出警就違法。謝謝閱讀

『玖』 警察不經意家屬同意拿走電腦是否違法

要看什麼情況,如果是調查現場需要,只需告知而不用徵求家屬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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