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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是

發布時間: 2020-12-31 18:21:41

1.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是哪些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

包括對財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2. 為什麼民事糾紛主體的處分權利不是絕對的,請舉例說明

處分原則是受法律限制的,即我國的處分原則,是依法處分,當事人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應當在法律准許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也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確立處分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國家干預制度,即在民事訴訟中國家依法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進行監督,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實行監督。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越了法律的范圍,人民法院就實行干預。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處分行為進行監督,是符合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要求的,也是符合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的。
這種對處分原則的限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典型體現是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撤訴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准許,哪些情形下又應當駁回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人民法院有權駁回當事人撤訴的申請,從而使訴訟繼續進行。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或者不按撤訴處理。」該條也沒有對法院駁回撤訴的理由作出具體的規定,僅僅是抽象地規定「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學界對法院駁回撤訴理由則一般解釋為,撤訴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我國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還體現許多方面。
1、在民事訴訟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啟動方面,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這些程序中,法院可以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可以啟動。《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所謂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就是在當事人沒有申請執行時,可由法院主動開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所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根據處分原則,訴訟請求的范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既包括一審起訴時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也包括上訴審中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范圍。也就是說,上訴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也必須在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范圍內進行審理並作出上訴審判決。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80條又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決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民事訴訟法》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該條規定實際使第二審法院獲得了超出上訴人的請求范圍作出判決的權力。
3、自認制度是一種從國外引進的訴訟制度,是指在辯論陳述中,一方對對方所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主張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的制度。最高法院《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當事人無需舉證。自認制度的制度基礎就是處分原則,正是基於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支配,才會認可對方當事人的免證責任。承認意味著承認人有可能對不存在的義務,也要履行,對於實際不存在的事實的承認也會導致承認人承擔由於承認該事實所發生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的實務中,當事人基於處分原則所實施的承認行為也是受到限制的。當然這種限制並不是因為法院考慮到承認這種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會損害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是基於一種事實探知絕對化的理念。因為自認制度的設計表達了這樣一種理念,即當事人已經自認的事實法院不管其真實性如何都將排除對自認事實真實性的懷疑。但在我國的訴訟觀念之下,是不能容忍當事人對事實的左右的,只允許法院對事實的自由裁量(客觀地認定事實這一要求,只要通過「認定」,其客觀性就仍免不了主觀化)。
4、按照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法院可以判決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這種由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做法實際上也體現了法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與否是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自由。如果由法院通知,實際上是強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就使法院起到了主動追究第三人民事責任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可能在訴訟中實際承擔民事義務,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是當事人,實質上是訴訟請求的相對人,如果要將其追加到訴訟中來,按照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精神,也應當由原告或被告提出來。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好,民事審判實務也好都在這個方面反映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
5、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再審制度和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訴,要求法院提起再審程序。但法律也規定,即使沒有當事人的申訴,法院也可以在自己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起再審。也就是說,再審程序啟動不存在當事人處分的問題。

3. 民事訴訟處分權有什麼內容

你好,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願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於達成調解協議。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4. 簡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關系 謝謝網友!!!!!!!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版置自己權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與當事人處分權相對應的,是法院的審判權。民事訴訟活動就是在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相互作用下展開並逐步發展的。因此,為了在民事訴訟中正確地貫徹落實處分原則,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一)處分權構成了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二)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三)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

5. 論述題 論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關系

處分權來與審判權(訴權與審源判權)構成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二者之間相互制約。一方面法院裁判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體現了處分權對審判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另一方面當事人行使處分權須遵循依法處分的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體現了審判權對處分權的約束作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個較為例外的情形是,法院進行訴訟調解時,在遵循自願、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限制,這體現了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時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意思自治權。

(5)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擴展閱讀

辯論權和處分權都是當事人的專屬權利,但是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辯論原則僅適用於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執行程序和非訟程序;而處分原則既適用於訴訟程序,也可能適用於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處分的內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即實體性處分與程序性處分。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例如訴訟中自認、認諾、放棄主張、接受調解等;但處分程序權利不一定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例如當事人放棄委託訴訟代理人。

6. 民事訴訟後原告撤銷訴訟的程序

1、「請問撤銷訴訟的程序」:寫一份撤訴申請交給法官就行了。

2、法院專的費用:只是你已屬經預算交的訴訟費問題,會減半收取,退還你一半;
律師的費用:如果只是「聯系」還未正式寫委託合同,不用交費;如果是已經成為寫好委託合同,可以和律師協商退還一些。

7.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內容

您好:
一、處分原則的內容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訴訟的過程及結果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享有者。
(二)當事人處分權行使的范圍包括對程序利益的處分和實體利益的處分。
1、在程序方面,當事人對訴訟的進行和終結有決定權。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理的對象和范圍。
二、處分原則的適用
(一)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表現為積極處分和消極處分。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提起反訴等,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態。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執行時效期內不申請強制執行,都是對自己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處分權的行使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全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權處分其權利。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3.一審的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4.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三)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
首先,法院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權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不是當事人絕對的自由處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在確立處分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國家干預制度,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施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審查。例如,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方才有效。
其次,為了使處分原則能夠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人民法院首先應當明確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並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提供保障。

8. 簡述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適用。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是否起訴版,由當事人決定;
第二權,訴訟開始後,原告是否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其自己決定;
第三,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和解或者達成調解,有他們自己決定;
第四,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法可以上訴的,是否提出上訴,由他們自己決定;
第五,對訴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執行的,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權利人自己決定。

9. 論述題 論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關系

處分權與審判權(訴權與審判權)構成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二者之間相版互制約。一方面法院裁權判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體現了處分權對審判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另一方面當事人行使處分權須遵循依法處分的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體現了審判權對處分權的約束作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個較為例外的情形是,法院進行訴訟調解時,在遵循自願、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限制,這體現了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時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意思自治權。

(9)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擴展閱讀

辯論權和處分權都是當事人的專屬權利,但是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辯論原則僅適用於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執行程序和非訟程序;而處分原則既適用於訴訟程序,也可能適用於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處分的內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即實體性處分與程序性處分。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例如訴訟中自認、認諾、放棄主張、接受調解等;但處分程序權利不一定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例如當事人放棄委託訴訟代理人。

10.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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