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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30 17:57:50

Ⅰ 部隊給的警告處分回地方有什麼影響,處分會跟著回地方嗎

警告分為行政來處分和自黨內處分,根據所犯事情給予不同的處分警告,相應的結果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對回地方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但是會對工資有影響。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

(1)地方處分擴展閱讀

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編制,違反軍委、總部的有關政策規定,超配、高配軍官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以少數人研究代替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或者黨委常委成員到會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討論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未得到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四)違反規定的程序,臨時動議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的處分許可權有何規定

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章處分的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

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

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2)地方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章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Ⅲ 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中,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什麼決定

1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Ⅳ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團查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

根據《復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制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4)地方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Ⅳ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Ⅵ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6)地方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Ⅶ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對地方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於處分》

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的正職領導人的處分許可權是: (1)給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2)本級人民政府有權直接作出給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決定。 (3)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免職決定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決定。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免職決定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因此,本項中所指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就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和科長。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法律所規定的「科長」僅是指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是一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具體說來,是指在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中擔任正職的領導人員。在地級市政府或省級政府工作部門中擔任科長職務的人員不在此范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什麼決定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2、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3、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宣傳漫畫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警告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Ⅸ 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來員處分條例源》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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