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記處分
⑴ 我是初三學生,因誤會所以有一天下午沒去上課老師說我曠課,我去找老師老師說記處分,布告不貼了直接發我
其實沒什麼影響,不用放心上。
⑵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查分別怎樣區分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查的區分如下:
1、基本概念不同。
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警告屬於行政處分,是指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誡勉談話是黨組織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刻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2、適用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包含警告)的對象是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
誡勉談話的對象是黨員幹部及黨員領導幹部。
深刻檢查的對象是違紀違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使用范圍不同。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深刻檢查既適用於被行政處分的人員,要求被處分人要寫出深刻檢查。也適用於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⑶ 工作失誤記過處分工資待遇影響嗎
如果是公職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肯定是有影響的。該《規定》第二部分明確規定有降低崗位等級(第五條第三款),處分期間不得聘任高一級崗位(第七條)。
⑷ 我因工作失誤被單位處分『記過『,請問什麼時候解除呢有時效嗎自動解除嗎
記過只是懲罰犯錯,只要不在犯就沒事了!
⑸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分為6種,根據《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時間為6個月。
2、記過。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5)誤記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給予開除處分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有兩種形式:
一是解除聘用合同。根據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是給予行政處分,這其中就包括了開除處分。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1.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2.失職瀆職的;
3.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6.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五個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