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報銷處分
⑴ 機關事業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違反什麼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違反規定分為3種情況來分析:
1、是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2條、《行政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條的規定,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這種行為,是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是明顯違紀違規的。
2、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正常費用。
如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辦公費、培訓費等。雖然這種行為不合理,但在黨政紀條規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原則,實踐中不宜作為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但如果發現這種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應責令其改正,並退還相關費用。
3、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
如上級單位將走訪送禮、福利開支等不好報銷的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這種變相轉嫁不合理費用讓下屬單位承擔的行為,黨政紀條規中也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如果不按照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顯然不能起到維持正常財經秩序的作用,也不利於良好風氣的形成。
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是違反規定變相使用下屬單位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2、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既然「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的行為都屬於違規行為,那麼顯然主觀惡性更大的將不合理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的行為也應屬於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