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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曝光違規案

發布時間: 2020-12-30 02:43:03

㈠ 中紀委通報幹部檔案造假是哪些省份

中央組織部8日通過12380舉報網站通報了山西、廣東嚴肅查處3起幹部檔案造假案件的情況。
根據12380舉報網站,3起案件分別是:
1、山西查處太原市質量檢驗協會原秘書長王紅英檔案造假案。王紅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質量檢驗協會秘書長。經查,王存在偽造虛假年齡、虛假身份、虛假任職經歷等問題。王實際出生日期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來先後3次塗改,最後將出生日期改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別請托時任太原市商貿委員會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王秋蘭和太原市財貿綜合開發中心主任李某某,偽造自己擔任太原市財貿綜合開發中心副主任(正科級)的《幹部任免呈報表》、加蓋公章。此後,王先後被違規任用為臨汾市洪洞縣廣勝寺鎮副鎮長、太原市質監局監督處副處長、處長,違規辦理了公務員過渡手續。根據查核結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關部門對此案做出嚴肅處理:責成省質監局取消王公務員身份,撤銷其太原市質量檢驗協會秘書長職務;給予王秋蘭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從副調研員降為正科級;給予李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免去其現任職務;鑒於省質監總局黨組書記兼局長常某某、原太原市質監局黨組書記兼局長王某某、臨汾市政協副主席(時任洪洞縣委書記)柴某某、臨汾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時任洪洞縣委常委組織部長)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負有把關不嚴、用人失察失誤等責任,分別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山西查處運城市經濟開發區副主任黃梅芳檔案造假案。黃梅芳,2013年6月任運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副主任、黨工委委員。經查,黃梅芳的幹部人事檔案存在塗改年齡等造假問題。其父黃長泉任稷山縣財政局局長期間,經時任稷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編辦主任李某某介紹,進入縣委組織部幹部檔案管理室查看黃梅芳檔案,趁檔案管理員王某某不在場時,將黃梅芳實際出生日期從1972年4月塗改為1975年4月,並撤換了其入團申請書。2006年6月,時任稷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姚某某,責成時任副部長韓某某和幹部科科長南某某審查黃梅芳檔案後,召開部務會研究認定了其塗改後的出生年月,並向運城市委組織部出具了認定書。根據查核結果,山西省和運城市有關部門對此案作出嚴肅處理:給予黃梅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黃長泉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和行政降級處分;給予李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王某某、韓某某、南某某黨內警告處分;對姚某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3、廣東查處梅州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原政委鍾立檔案造假案。鍾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勞動教養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師學院副院長。經查,鍾立存在工作經歷弄虛作假、違規獲取公務員身份等問題。2001年7月,鍾立中專畢業被五華縣國土局下屬國土所錄用為事業編制工作人員,並未報到上班。之後,其父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現任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鍾某某,通過打招呼等方式,將鍾立調入五華縣委某辦公室,違規獲得公務員身份;在此過程中,五華縣委書記(現任梅州市政協主席)李某某,交代有關人員協調辦理鍾立調動手續;時任五華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某某、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幸某某根據交辦,違規辦理了手續。根據查核結果,廣東省和梅州市有關部門對此案作出嚴肅處理:免去鍾立梅州市技師學院副院長職務,由市人社局按事業編制試用期內工作人員安排;對鍾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幸某某等12名責任人員,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

㈡ 已經在法院起訴立案行政案件中,假如想網上中央紀委監察委網站舉報,是否對案件有影響

從你講的情復況來看,行制政訴訟與向官方舉報,是兩種可以同時進行的途徑。行政案件程序特別,因對方是政府,最好請律師,否則困難重重。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㈢ 中紀委工作人員過問地方刑事案件的處理是否違紀

工作山需要調查了解不違紀,非工作原因干擾過問是違紀的。

㈣ 已經在法院起訴立案行政案件中,假如想網上中央紀委監察委網站舉報,是否對案件有影響

肯定有影響的,如果你舉報的是事實,就會繼續調查,等有結果了,再判。

㈤ 嚴重違紀被調查中涉及的有關人員怎麼調查

可以這么說,沒問題的話組織不會隨便調查一個幹部的。都是在已經基本掌握了證據的前提下才會帶走調查的。畢竟涉及到幹部隊伍的用人上還是很慎重嚴肅的。

在檢察院調查時紀檢委可以對黨員處理。
長期以來,我國對腐敗犯罪中涉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刑事案件,採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級紀委雙規、調查取證、然後經過黨內定性再「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將案件交由檢察院偵查起訴的固定模式。
一、紀檢部門對違紀的黨員進行調查後,只有在嚴重違紀且涉嫌犯罪時,才會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違紀,紀委直接就作處理了。或自己直接處理,或建議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認定屬於嚴重違紀的,在移送前,紀委一般要把調查結果與其本人見面,聽其申訴,或馬上作出處理決定。或等司法機關把整個案件辦結以後再作處理。
特別是嚴重違紀的,作為一個刑事案件,紀檢部門一般在移送前,會作出初步的黨紀處理。正常情況下,社會輿論不是很關注的,一般是等到整個案件審查完畢後,再作最終的處理。
拓展資料: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了保證辦案質量,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正確執行黨的紀律,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遵照本規定審理案件。

第三條案件檢查結束後,必須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或專兼職審理人員進行審理。

第四條審理案件應按照處理違紀案件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分級負責。

第五條審理案件的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犯錯誤的黨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理案件人員的迴避須經批准,未經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本級紀委分管案件審理工作的常委決定;其他案件審理人員的迴避,由審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違紀案件的受理

第六條案件審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需由本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

(二)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直接檢查的,並需由本級黨委、紀委直接決定處理的案件;

(三)需呈報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

(四)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五)本級紀委負責同志或上級黨組織交辦的案件;

(六)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原由本級紀委、同級黨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的申訴復查案件;

(七)原由下級黨委、紀委批准經復查復議後申訴人對復查結論和復查處理決定仍不服,下級黨委、紀委呈報請求復核的復查案件;

(八)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其中,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檢查部門或商請移送案件的機關補充調查後移送審理。需要個別調查補充證據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審理部門調查補證。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第三章違紀案件的審理

第九條各級紀委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一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並確定其中一人主辦。

第十條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十一條承辦人對處分決定中所列舉的錯誤事實要認真審核,弄清犯錯誤黨員犯有哪些錯誤,每一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情節及造成的後果,有關人員的責任。審核認定的每一錯誤事實是否都有確鑿的證據。犯錯誤黨員對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錯誤事實如提出不同意見,有關組織的說明能否將所提問題說明清楚。

第十二條承辦人根據《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政策、黨紀處分規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判斷處分決定中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是否准確,所給予的處分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人員責任不明時,應主動聽取報案單位的意見,確需補報材料時,應請報案單位補報材料。

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

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第十五條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的,必要時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承辦人審理後,草擬審理報告。報告中應寫明錯誤事實、性質、政策法規依據、報案單位的意見和承辦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承辦人辦理的案件,要經過案件審理部門室務會議審議。審議時,承辦人根據起草的審理報告,如實清楚地匯報。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討論,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八條承辦人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經審理部門負責同志審核後,連同報案單位呈報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

由本級紀委參與檢查或過問的案件在報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前,還要徵求有關檢查部門的意見,需要本級紀委直接決定的案件,經審理部門集體審議後代常委草擬處分決定,連同審理報告一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如果檢查部門有不同意見,應同時上報。

第十九條常委會決定後,對由本級紀委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即辦理批復手續,其中需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紀委備案的,同時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應及時辦理報批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後,及時通知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宣布執行。

第二十條凡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示、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的意見抄送組織部門;如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抄送有關人事部門;如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抄送有關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辦理批復和備案手續後結案。承辦人根據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處分決定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和批復給受處分的黨員一份。

第四章復查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三條對黨員的申訴,一般情況下,由原來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原辦案單位如已撤銷,由申訴人現在單位復查復議。

第二十四條對於上級黨委、紀委交辦復查或復議的案件,下級紀委應及時辦理,並報告處理結果。如果決定撤銷或改變原處分決定或結論,應作出書面決定,並報請原來批准給予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文化大革命」前經中央或中央監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經過復查或復議需要改變原結論和處分的,報中央紀委審批,由中央紀委報中央備案;原經中央局批准處理的案件,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紀委審批,報中央紀委備案。各地區、各部門處理的,按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報送復查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復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三)復查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

(四)受處分黨員對復查處理決定的意見和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原處分決定、錯誤事實材料、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審理復查案件除按審理違紀案件的要求進行外,還應注意審閱原處理案卷材料。對照原處分決定和證據,審核改變處理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原證據和復查時取得的證據有矛盾,應認真鑒別。

第二十七條對案件的復查復議決定,經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批准後,申訴人對復查復議結論仍不服的,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應將本人申訴和復查復議材料一並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一經上級黨委、紀委審查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備案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呈報上級紀委備案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備案的報告;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受處分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批准機關的批復。

第二十九條承辦人和審理部門審理備案案件,按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對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審理部門如同意下級黨委、紀委的意見,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歸檔。如對下級黨委、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有不同意見,審理部門將審理報告連同備案材料一並提請本級常委會討論。常委會如作出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處理的決定,審理部門應將常委會的決定通知下級紀委,請他們重新研究處理。如果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辦理。

第六章執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委對同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紀委重新審查。

第三十二條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紀委,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下級黨委或紀委重新審查。但是,如果上級紀委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這種改變應盡量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這一級黨委自行改變;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雙方的意見同時報上級黨委決定。

第三十三條上級黨委或紀委對違紀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貫徹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黨委或紀委提出,但是,當上級黨委或紀委沒有改變原處理決定時,不得停止執行,對拒不執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如果對同級黨委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復查。上一級紀委應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委或紀委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中,如有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有關部門的黨組織應保證其得以貫徹,並將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黨委或紀委。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㈥ 紀委查案期間涉案人員辭職還會負法律責任嗎

紀委查案查的是過去、過去持續到現在的違法行為,查實確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內,原則上要負責任。容
不過凡原則必有例外:
只輕微違反組織紀律,輕微違法,退回違法所得,消除不良後果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行政法上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如果能夠在案發前自首,退回違法所得,或者檢舉揭發成立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㈦ 紀委辦案,案中內容是與黨的方針政策相違背的,這個案件屬於民事,還是刑事案件

紀委所辦的案件中如果涉及不是黨員的群眾當事人,紀委可以訓誡這樣的當事人,無法內對這容樣的當事人進行黨紀處分。具體怎樣違背了黨的方針政策,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這時,只有需要法院處理的案件是民事糾紛才屬於民事案件,當事人觸犯刑律的才是刑事案件,需要仔細區分才行。


㈧ 被中紀委立案審查的期間可隨意走動嗎

簡單地說,在談話期間,一舉一動必須事先報告,得到允許後才可以。

一、「雙規」在紀檢系統內部被稱為「兩規」。

是根據《中共紀律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 、就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式。

二、「雙規」適用的范圍:

1、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2、「 雙規」適用的對象。現在的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目前「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三、「雙規」的執行:

1、紀檢工作人員安排好班次,不停地跟被規人員談話。現在規定,應當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

2、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

3、看好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

4、被雙規後,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雙規」理由保密。被規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

「雙規」不但控制了涉案對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無時間限制的特殊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擊碎了涉案對象的僥幸心理,並足以使其就範。因此,「雙規」才成為了廣大公職人員心目中最有實際效果的監督武器。

㈨ 在哪能查到中紀委公布的具體案情

中紀委的官方網站

㈩ 組織部門是否有新規定但凡紀委立案被調查人既要被免職嗎

免職不是行政處分,你說的應是撤職。必須查實違反了組織紀律或相關專法律規定,才被撤屬職。組織部門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當然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整章規定了被處分的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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