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事項
㈠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將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哪幾類
修訂後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
㈡ 對於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屬於違反什麼紀律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四)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五)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黨員處分事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也有對「塗改、偽造檔案」等行為的明確處理規定。
要嚴格執行相關紀律規定,通過全面精準的核查,打消某些黨員幹部的僥幸心理;通過建立選人用人的追溯機制,依規依紀問責追責,釋放責任主體把關不嚴也要「挨板子」的明確信號。
㈢ 如何認定處理"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
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篡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㈣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什麼紀律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
1、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4)黨員處分事項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參考資料:網路-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㈤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違反什麼行為
屬於違反經濟工作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5)黨員處分事項擴展閱讀:
遵守黨的經濟紀律的重要性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准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和加入WTO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
能否不斷健全和切實執行各項經濟規章制度和紀律規范,不僅關繫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經濟工作,而且還會影響到一個地區甚至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所有從事經濟工作的黨員和幹部都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經濟工作制度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插手這些工作。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是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規范作用、制約作用和威懾作用。
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對於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的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如果不去檢查,監督不力,出了問題也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