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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違規國考電話

發布時間: 2020-12-29 03:31:05

1. 國家公務員考試網: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國家公務員考試關於違紀違規考生如何處理

1.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人社部發〔2016〕85號),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 《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3. 國考報名期間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理

國考報名期間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
嚴重的會刑法處理。

4. 2020國考違紀違規行如何處理

1.在本來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源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
2.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
3.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有疑問的可以點擊下方電話免費咨詢,或者是點擊下方進入官網找客服人員幫助大家解答。

5. 2018國考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內辦法》(人力資源和社容會保障部令第30號,人社部發〔2016〕85號),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
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6. 國考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專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屬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對抄襲、協助抄襲的或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則將長期記錄,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對於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則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5年內直至終生不得報考公務員。

據悉,如果作弊者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 國考被一般違紀怎麼辦啊

大哥,你最後受影響了嗎。

8. 國考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將如何處理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將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採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考生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將視情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通報。

9. 國家公務員考試關於違紀違規到時候怎麼處理

這是一個大問題,一般都會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專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根據《公務屬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以上就是此次重要的信息!希望小夥伴們都嚴格遵守考試規則!祝大家考試順利!

相關鏈接:國家公務員職位表職位表

10.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國考的要求是什麼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人事)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09年11月9日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相關信息請訪問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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