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受處分
⑴ 公務員試用期被紀委通報會影響轉正嗎
會影響轉正。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七條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規定: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試用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⑵ 提撥為副縣級幹部在試用期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是否影響試用期按期轉正
不可以轉正,試用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將免去副縣級試用職務。視處分情況繼續擔任原職務、降職或者撤銷黨內職務,情況嚴重的還將受到刑罰。
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第十條至十三條規定: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試用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參考資料:網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⑶ 公務員在試用期受到黨內處分,會影響轉正嗎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的規定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可能會延期轉正,具體要看處分情況。
⑷ 公務員試用期受到處分可以轉正嗎
根據《公務來員法》第八十三條自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從上述規定來以及參照你的情況,受處分並不是單位辭退你的理由,但單位可以上述規定第(四)項為由辭退你,所以決定權在單位,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關鍵看單位,你懂的。
⑸ 提撥為副縣級幹部在試用期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是否影響試用期按期轉正
不能按期轉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釋義:黨紀處分是針對黨員的,給予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為黨紀處分中最輕的,但仍會影響提拔作用。在試用期被黨紀警告,不能按期轉正。
(5)試用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試用期內受到黨政紀處分結束試用期,免去試任職務。按規定可不降低職務層次的,按試用前職級安排職務;應當降低職務層次的,以試用前職級為基礎降低職務層次後安排相應職務。
2016年8月1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
經查,2016年7月27日,贛州市定南原縣委書記陳陽霞到省紀委報到上班,擔任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
因陳陽霞調任省機關工作、被提拔副廳級幹部,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程子亮決定8月4日晚請陳陽霞吃飯,並邀請他們曾一起在國外參加培訓的省直機關另外兩名幹部參加。
程子亮與江西省旅遊集團副總經理黎友才商議,將該吃請安排在南昌市某私營企業主劉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於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當晚飲用的紅酒由黎友才個人提供,其他費用由劉某某個人承擔。
江西省紀委通報稱,陳陽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會所組織和接受吃請,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觸犯了黨的紀律。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省委批准,給予陳陽霞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止其省紀委副廳長級室主任試用期,調離省紀委機關;
給予程子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職務,調離省委組織部;
給予黎友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參與聚餐的省直機關三名幹部黨內警告處分。
⑹ 處分期間算不算試用期,事業副科在試用期受到警告處分,組織部考核能不能按期轉正。
警告處分一般不會立即終止試用期,根據實際操作來說基本上不可能按期轉正。回
延期答後考核勝任現職,仍可以正式任職。不能勝任的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當然,不排除一種可能,熬到試用期滿,不延期,直接按考核不合格定。我不知道你們那裡的慣例,我們現在是試用期受到處分後,根據情況,如果認為無法勝任試職的,會在有關黨組織審理完畢後即取消現職務。否則會延長試用期後再按常規程序考核。
⑺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期間受處分的怎麼解決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中有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試用期受處分不得列入選拔任用對象里,視情節延長試用期。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延長試用期,適用條件是輕微違紀問題。
(7)試用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
江西省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原主任陳陽霞等人違紀案 2016年8月1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經查,2016年7月27日,贛州市定南原縣委書記陳陽霞到省紀委報到上班,擔任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
因陳陽霞調任省機關工作、被提拔副廳級幹部,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程子亮決定8月4日晚請陳陽霞吃飯,並邀請他們曾一起在國外參加培訓的省直機關另外兩名幹部參加。
程子亮與江西省旅遊集團副總經理黎友才商議,將該吃請安排在南昌市某私營企業主劉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於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當晚飲用的紅酒由黎友才個人提供,其他費用由劉某某個人承擔。
江西省紀委通報稱,陳陽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會所組織和接受吃請,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觸犯了黨的紀律。
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省委批准,給予陳陽霞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止其省紀委副廳長級室主任試用期,調離省紀委機關;給予程子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職務,調離省委組織部;
給予黎友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參與聚餐的省直機關三名幹部黨內警告處分。
江蘇省淮安市一名縣處級領導幹部試用期內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 2015年6月,江蘇省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劉宏偉在縣處級領導幹部一年試用期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處理,並被取消縣處級領導幹部任用資格。
經查,劉宏偉先後任淮安區區委辦主任助理,南閘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朱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復興鎮黨委書記,淮安區環保局局長,2013年3月任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2014年1月被提拔為主任,試用期一年。
目前,由於劉宏偉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不僅取消了縣處級任用資格,還被市紀委採取「兩規」措施立案調查中。
⑻ 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影響轉正嗎
會影響的,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⑼ 公務員試用期違紀,轉正後才被發現,怎麼處理
根據具體情形處理。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專考核結果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