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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處分方式

發布時間: 2020-12-28 06:09:31

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別對房屋設立抵押權為什麼是處分行為不也是需要給付義務嗎可以舉例解釋這兩

兩者變相來說就是:處分行為指源的是會影響所有權的行為,而負擔行為只是設定債權債務的行為。就如你說的房屋設定抵押,如果到期房屋上的權利沒有消失,房屋所有權人和可能喪失房屋所有權,所以是處分行為。而負擔行為,就不一樣了,如果到期債權債務沒有消除,對方就會要求用個人財產承擔所有義務,針對的是所有財產。而處分行為針對的是具體的物。

⑵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責任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專處理的,只能由黨屬內法規作出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四條制定黨內法規,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2)義務處分方式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十三條涉及兩個以上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有關部委應當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或者提請黨中央制定中央黨內法規。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

第十四條上位黨內法規明確要求制定配套黨內法規的,應當及時制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制定配套黨內法規,不得超出上位黨內法規規定的范圍,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況,對上位黨內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復性規定。

⑶ 什麼是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⑷ 九年義務教育時期嚴重違紀學生的處理方法

學生違紀處理流程復
學生制違紀處理程序:
(一)學生一般違紀事件
1、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做出處理決定, 同一班級的違紀事件,由班主任負責查實情況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2、報本校審議;
3、將審議結果報學管部;
4、學管部核准情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後,作出處分決定;
5、開除學籍處分應經校務會研究決定。

(二)對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的違紀事件,由教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決定;
(三)對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違紀事件,由公寓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或學管部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意見
(四)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後,應出具處分報告書,處分報告書包括違紀事實、處分依據、處分種類等內容,並有班主任、系意見,交由學生本人簽名後由學管部存檔。根據處分報告表,學管部出具處分決定書。
(五)違反治安規定的違紀事件,由保衛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學管部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決定。

⑸ 對士兵實施警告處分時由什麼批准

解放軍對軍人實施處分的許可權規定
第四節處分的許可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師,記過、記大過由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可以批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區,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授權總政治部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幹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幹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於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並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於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⑹ 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合法處分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⑺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⑻ 九年義務教育法期間老師可以亂處分嗎

處分不是隨便給的,根據學校的規定給處分,不是9年不能隨便給什麼時候都不能隨便給啊! 只不過9年義務教育開除不能隨便開要經過復雜的程序,除非你有重大事故 殺人 啊 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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