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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違法申辯

發布時間: 2020-12-27 23:00:38

① 去交警大隊查有沒有違章需要帶那些證件啊

帶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就可以了

交違章罰款,去淘寶找薊宇通。
薊宇通可以繳納全國違章罰款。
有處罰決定書編號,就可以交。

② 我的車違章了,拿別人的駕駛本消分,具體都有哪些步驟

1.不允許代扣分,代扣分是一種妨礙公務的行為,誰的違章扣誰的分。

2.如果處理的是超速等電子眼設備抓拍的違章,則要帶好駕駛證、行駛證;如果處理的是罰單,則要帶好罰單和行駛證,去交管部門處理。因為用別人的駕駛證消分所以需要攜帶他人的身份證,駕駛證。

3.新交規中,允許一輛車使用3本駕駛證來進行消分;同時也指出,一本駕照只允許為3輛不同車牌號的車進行消分。

4.一般三種情況下容易出現駕駛證代扣分:其一是違章停車,駕駛人不在,不能現場記分;其二是電子眼只能拍到違章車輛車牌,不能拍到駕駛人;其三是租賃車輛,租車人違章,返還車輛後,租賃公司還不知道該車輛曾有違章記錄,形成車主被動代扣分處罰。

(2)道路違法申辯擴展閱讀

1.針對代扣分現象,市交警局有關負責人透露,一般三種情況下容易出現駕駛證代扣分:其一是違章停車,駕駛人不在,不能現場記分;其二是電子眼只能拍到違章車輛車牌,不能拍到駕駛人;其三是租賃車輛,租車人違章,返還車輛後,租賃公司還不知道該車輛曾有違章記錄,形成車主被動代扣分處罰。

2.對於買賣駕照分數,該負責人表示,扣分是對交通違法駕駛員的管理手段,目的是減少交通違法行為。買賣分數違背了這一管理本意,屬於「鑽空子」,無形中助長了違章者的僥幸心理,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為交通肇事埋下了隱患。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誰違法就該處罰誰。而「買賣分」使前來接受處罰的人與違法行為人不一致,這就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的公平原則。

3."代人受過"屬妨礙公務。目前我市交警窗口工作人員要求前來辦理違章業務的駕駛員必須"人證一致",一旦發現有一人處理多台車違章,交警部門將立刻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對於涉嫌買賣駕照分數的駕駛員,交警部門將以妨礙公務罪對其論處。」同時,該負責人還提醒:「買賣駕照分絕沒有花幾百元就能"消災"那麼簡單,駕照被頻繁扣分記錄將會納入駕駛員個人誠信體系,該記錄會影響個人信貸等方面的業務申請。」

③ 處理違章都必須是車主親自去處理嗎

這個是不一定的,但是都需要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有扣分的話還需要提供駕駛證。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現場處罰的違章處罰單,那麼,請在第一時間去銀行繳納罰款就可以,不管哪個人去都是可以的。

2、如果只是交通違章的違法信息通知單,那麼,同樣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通知顯示是電子警察拍攝的違章行為,假如是正面拍攝的,需要本人前去處理。

3、如果是後面拍攝的,那麼,只要擁有有效的正式駕駛證就可以去處理。不一定非得本人去,別人願意接受扣分處罰的,是可以操作的。

4、但是所有接受處罰的駕駛證,都是需要本人到場接受處罰。

5、一般情況下,通知單上有詳細的處理地點和工作時間,在接受處罰時候需要看清楚。

(3)道路違法申辯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處罰一般程序: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採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罰款繳納

1.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當地各銀行都可交違章罰款,通過自助交電話費的POS機即可。

說明:網上查到違章記錄後,可以等交警局將《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寄給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隊或交通監控中心領取。

2.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3. 如違例項目需要弔扣駕駛證的還須按規定弔扣,弔扣駕駛證期滿後憑《弔扣駕駛證執行憑證》取回駕駛證。

4.如是持深圳駕駛證的司機,違章不需弔扣證的,只需直接到各銀行繳納罰款即可。

④ 環保手續怎麼辦

有關環保手續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申報、審批和報建、廢物進口審批管理、排放合格車型目錄申報、特種車輛污染物排放審核、機動車排放污染道路抽檢執法及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等。以下僅簡單介紹其中兩大項,其他方面有關手續的辦理在廣州市環保局及有關部門均有免費提供的詳細介紹和辦事指南手冊。

建設項目環保申報:

辦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申報手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各階段申報的資料,必須符合相應階段資料在數量和質量方面的要求,各種表格必須填寫清楚。2.各階段申報的資料,必須取得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局(總公司)的環保機構的預審意見。3.各申報資料必須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其中設計圖紙還必須加蓋設計單位設計專用章,環境影響報告加蓋評價單位業務專用章。4.按規定須取得專業咨詢單位的咨詢意見或其他主管機關審批意見或按規定應交繳其他費用的建設項目,應將咨詢意見、其他主管機關審批意見和繳費單據的復印件,連同申報資料一齊附送。5.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按規定提交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監測報告單》。「監測報告單」的有效申報期為監測報告簽發之日起三十天內。6.按規定需要提交電腦軟盤的,要盡量確保其無病毒污染。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簡明程序:

選址(或定點)階段:通過填報《環境影響報告》,確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

報建階段:將主體工程設計圖與防治污染設施設計圖送審,取得《建設許可證》後,才能開工。

試車:給防治污染設施予以一個合法的調試期。

竣工驗收:檢驗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環保規定,驗收合格後取得環保局驗收批復或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

環保行政處罰程序:

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是環保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其行政處罰程序如下:立案———現場調查取證———調查終結———陳述申辯———聽證———審議———處罰決定———送達———復議或訴訟———執行———結案。

⑤ 被罰違法停車,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訴

對於違章停車可以申訴這個問題,當事人應到執法站查看違法視頻或者違法照片,如果沒有疑議,按照正常程序接受處理然後去銀行繳納罰款。如果有疑議,可以向執法站工作人員陳述或者申辯,理由充分被執法站接受的,可以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撤銷。不被接受的,當事人應該先接受處理,然後按照處罰決定書上的提示,到相應支隊的法制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上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准備。

(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

(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決定

1、復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

(1)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為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二是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消。

(3)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有兩種情況:

一是拒絕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表示履行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消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決定賠償。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申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6)決定返還財產或者解除對財產的強制措施。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3、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提出審查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依法作出:

(1)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4、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製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道路違法申辯擴展閱讀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三分,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記六分,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網路-行政復議程序

網路-違章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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