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造假處分
㈠ 幹部人事檔案中有造假,請問對檔案本人有沒有什麼影響。人在事業單位被查出有什麼後果
幹部人事檔案中有造假,一經查出要根據檔案造假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根據中組部2015年23號文件其中第六條的要求,對存在以下情況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一、直接或者請托他人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的。
二、本人親屬、特定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許,或者當時不知情但知情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
三、對檔案中有關問題,拒不配合組織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對於檔案造假行為,具體如何處理,可以參考第九條的規定,當檔案中有明確的檔案造假行為情況的,應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其中,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處理;
2、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處理;
3、情節嚴重或者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4、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5、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作出結論如需進行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結論的,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規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規的;而本辦法不認為是違規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1)檔案造假處分擴展閱讀:
中組部2015年23號文關於幹部人事檔案中造假情況的處理辦法中,第五條有如下明確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一、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五、篡改、偽造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材料的。
七、篡改、偽造錄(聘)用、招工、入伍、轉業安置、工資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偽造考核、考察、任免、鑒定、政審等材料的。
九、篡改、偽造評先評優、獎勵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銷毀檔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頂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學、入伍、招工、招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偽造情形的。
㈡ 事業單位檔案造假,被查出來會有什麼處分
處分為以下幾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1)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4)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