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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法分包

發布時間: 2020-12-27 16:09:17

⑴ 什麼是違法分包

所謂違法分包,實際上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幾種形式也在上面法條中提到,不再贅述。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⑵ 什麼是建設工程分包,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合同,總承包人就是通常指的中標人。總承包版人經發包人的同意可以把權非建設工程主體建構的工程轉包給有資質的第三人(分包人)。這是程序上的合法轉包。生活中的非法轉包就是指沒經過發包人的同意轉包,無資質的人承包,包工頭屬於最後的施工人。

⑶ 建築工程分包有什麼法律規定么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我們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常識,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築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築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拓展資料

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於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以上就是關於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在工程建設中進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識,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認為違法分包;同時工程轉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區別的,轉包是違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條件是合法的。

⑷ 什麼是轉包,什麼是違法分包,如何進行區分

所謂轉包,是指抄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違法分包主要有: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區分轉包與違法分包主要是中標人是否直接參加了承包項目的施工與管理,參加了並存在上述行為的屬於違法分包,沒有參加的屬於轉包。

⑸ 工程建設中什麼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屬於違法分包:
1、總承內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容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⑹ 什麼是建設工程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轉包

答:1)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專成若干個部分,發包給不屬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2)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3)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⑺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1.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2.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一)建設單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工程合同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接受非法轉包的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分包合同違法的,分包合同無效。

(二)建設單位非法轉包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建設合同,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三)建設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非法轉包合同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違法分包-網路轉包-網路

⑻ 違法分包,小包工頭需付什麼責任

你們把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人,那麼你們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專身損害賠償屬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僱主是賠償責任主體,而你們是連帶責任人。

⑼ 什麼是轉包,什麼是違法分包,如何進行區分

轉包: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二者區別: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3、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4、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5、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由於建設工程項目轉包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因此存在轉包情形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存在違法分包情形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雖然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工程項目發包給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屬於違法分包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違法分包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⑽ 工程建設中什麼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屬於違法分包:
1、總承包單位將建專設工程分屬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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