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外帳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27 07:33:52
A. 對於帳外帳的處罰依據主要是
表現形式:在財務會計帳簿外另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帳務。
定性專依據:《會計法》第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處理處罰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B. 對於帳外帳的處罰依據主要是
表現形式:在財務會計帳簿外另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帳務。
定性依據:《回會計法》第十六答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處理處罰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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