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全文
1.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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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2.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什麼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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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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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
5.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之間的關系是怎樣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應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