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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處分由

發布時間: 2020-12-27 03:24:17

㈠ 對高級士官的降職撤職處分由什麼實施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㈡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是在對公務員實行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經過的步驟。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證這項工作的客觀、公正。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立案。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發現或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或案件管理范圍,履行立案審批手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初步確認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才能立案,切忌捕風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時,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合法及客觀公正。

核實公務員違紀的事實。立案之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調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組織也對公務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做到不枉不縱,切忌先入為主或者看某些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聽取意見、分析與核實有關材料和證據,做好談話筆錄和證言筆錄,查清公務員所犯錯誤的原因、時間、地點、情節、後果及應負的責任。在調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決不能執法犯法。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務員的處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申報。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在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公布調查結果。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他人為其辯護。與會人員在發言時,應實事求是,切忌從個人的恩怨好惡出發或看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既不誇大其辭,也不輕描淡寫,為其開脫。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對調查材料進行核實,然後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呈報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准,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審批機關收到有關公務員處分的材料後,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作出處分決定。在審批處分這項程序中,必須做到:

一是,事實清楚。即對公務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核實清楚,不可草率下結論。如果有關事實不清楚,要責成原呈報單位重新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直接派人調查。

二是,證據確鑿。即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僅憑本人的陳述立案,更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定案。

三是,定性准確。即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

四是,處理恰當。即對違反紀委的公務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違紀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危害、責任大小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還要考慮本人的一貫表現,給予恰當的處分。

五是,手續完備。要按法律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

對公務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並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㈢ 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㈣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二、具體流程:

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三、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㈤ 對士兵實施警告處分時由什麼批准

解放軍對軍人實施處分的許可權規定
第四節處分的許可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師,記過、記大過由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可以批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區,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授權總政治部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幹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幹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於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並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於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㈥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6)實施處分由擴展閱讀: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㈦ 如何正確實施黨的紀律處分

1.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黨內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分為改組和解散兩類。
2.警告
警告是黨內五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處分。一般對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的,或對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面,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給予這種處分。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3.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5.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6.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改組
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8.解散
適用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於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逐個審查,履行重新登記手續。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給予處分。
9.開除黨籍與清除出黨的區別
清除出黨與開除黨籍都是為了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從這一點來說,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清除出黨通常是對那些混入黨內的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黨內腐敗分子等所採取的一種組織措施。二者之間由於被處理對象的錯誤和問題的性質不同,又有一定區別。
10.黨內通報批評
黨內通報批評,是揭露黨內違紀問題,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對黨內違紀問題的一種非黨紀處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違紀問題單獨使用,也可以配合執行黨的紀律處分決定來使用。黨內通報批評要具有原則性、針對性和指導性,在內容上一般包括錯誤的事實、性質,產生的原因,應吸取的教訓等。通過通報批評,使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受到教育,引以為戒,避免和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11.黨員受黨紀處分的審批許可權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均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給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後,尚須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報縣一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是一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應由支部大會決定,經本級黨委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由本級黨委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如是一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應由本級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報主管幹部的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如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報主管幹部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省委委託各地市委、省直屬機關各口管理的黨員幹部,如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應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由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2.對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黨紀處分的審批許可權
對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委員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報告同級黨委,同時報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各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核,報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核,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委批准。
13.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立案檢查時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問題
黨組織立案檢查犯錯誤黨員的問題時,對於犯了嚴重錯誤,在接受檢查期間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任職務,或者本人態度惡劣,嚴重干擾檢查的,可以採取停職檢查的措施。但一定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14.上級黨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處分黨員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①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黨員大會討論;②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③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④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㈧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有哪些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在實施黨紀處分時,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准則。按原則辦事,是正確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黨員和黨組織實施處分的前提和保障。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制定黨紀處分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執行黨紀務必要克服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堅決做到「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都要以紀律為准繩,按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該處分的一定要處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按照十六大強調的「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的要求,堅決地清除各種腐敗現象。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黨的紀律面前,所有黨員人人平等,這個原則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要求,就在於規定了黨的紀律的同一標准、規格和尺度,適用於所有黨員。正確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堅決反對特權,必須反對和防止一些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憑借自己的地位、權力,把個人凌駕於紀律之上,或置身於紀律之外,成為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防止「上寬下嚴」、「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錯誤傾向,抵制說情干擾、徇私枉紀的行為。只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予以嚴肅追究。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黨的思想路線,是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准則,也是執行紀律的基本原則。在執行紀律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准確認定錯誤性質,恰當給予紀律處分,而不能以主觀的想像、推測為依據。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為准繩。還要堅持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地糾正冤、假、錯案,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紀處分關繫到對人的處理,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工作。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才能正確執行紀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允許不經黨組織集體討論,由個人、少數人決定或批准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同志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違紀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執行黨紀處分過程中堅持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堅持以「救人」為目的,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和團結的願望,全面、歷史地評價他們的功過是非,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危害,進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指出改正錯誤的方向。

㈨ 是否實施黨紀處分,一般的決定程序是

紀委接到舉報後,安排相關科室進行初核,經初核有證據證實被舉報人已構成違紀的,由初核人向紀委常委會報告申請立案,常委會研究決定立案的,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將調查結論的問題與被調查人(即擬給予處分的人)見面,調查組調查結束後將案卷移送給案件審理室審理,審理室審理後提出審理意見,最後審理室將審理意見報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給予什麼處分。

㈩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是第幾條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0)實施處分由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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