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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不能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7 02:22:31

⑴ 微信被提示違規限制功能,能不能解除。

可以申訴的。不過通常都申訴不成功。因為是被舉報或者拚命添加好友而被限制了。

⑵ 公務員什麼時間不能參加飯局違規

公職人員不準參加的二十類飯局

  1. 不準參加公務宴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接待標准。超范圍、超標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公款宴請。

【情景模擬】分管工業副市長主持召開一年一度的座談會,分管副縣(市、區)長及隨從人員20餘人參會,預計結束時間要下午下班後。領導交代你安排晚餐,你怎麼安排?

A、在本地星級酒店安排桌餐,上點酒水。

B、找一個僻靜一點的農家樂,自帶酒水。

C、讓機關食堂加菜,准備一些名貴海鮮和野生動物。

D、在機關食堂用自助餐。

2.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條規釋義】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情景模擬】縣商務局發來公函,新局長帶了幾位副職來你單位匯報工作,極力邀請你單位班子成員一起吃飯。你作為市商務局局長,應該怎麼辦?

A、自己婉言謝絕,其他班子隨便他們。

B、實在推不掉,建議安排到僻靜一點的農家樂聚聚。

C、由市商務局做東,請班子成員一起出席。

D、在機關食堂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請1位班子成員陪同。

3.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條規釋義】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情景模擬】你帶著機關同志到城區街道辦事處調研,中午12點,調研結束,午餐該怎麼安排?

A、客隨主便,聽街道辦事處安排。

B、自行安排用餐。

C、在街道食堂用餐。

D、請調研同志吃頓公務餐、回去報銷。

4.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條規釋義】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鎮「廉政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情景模擬】你星期五帶著機關同志到某鄉鎮檢查工作,公務活動到下班時間才結束。晚餐該怎麼安排?

A、在鄉鎮食堂用便餐。

B、讓鄉鎮在所在地找一家特色餐館。

C、和鄉鎮有關同志一起回城裡吃。

D、聽鄉鎮同志安排,怎麼樣都行。

5.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條規釋義】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情景模擬】你帶著機關同志到甲鎮檢查工作,下午6時公務活動結束,甲鎮黨委書記提議到乙鎮新開的一家特色農家樂用餐。

A、客隨主便,馬上到乙鎮去。

B、在甲鎮找一家餐館。

C、邀請甲鎮書記一起回縣城吃。

D、自行安排用餐。

6.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情景模擬】你帶隊到一個行政村調研,村黨支部書記十分熱情,極力邀請你到他家裡用餐。你怎麼處理?

A、不能辜負村支書的心意,欣然同意。

B、婉言謝絕邀請。

C、村裡有「零接待」規定,叫鄉鎮政府安排。

D、村支書家裡安排太煩,建議安排到附近農家樂去。

7.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情景模擬】你帶隊到企業執法檢查,公務活動結束時正好是下班時間,企業主熱情邀請你到企業食堂的包廂用餐。你怎麼處理?

A、企業食堂被職工看到不好,建議安排到外面餐館。

B、自行安排。

C、在企業食堂吃可以考慮。

D、叫企業安排不好,可以叫企業主管部門安排。

8.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

【條規釋義】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采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情景模擬】你邀請外地企業家來投資考察,你作為開發區負責人准備如何接待他們?

A、在定點飯店或內部食堂安排用餐。

B、安排最好的酒店宴請他們。

C、讓開發區企業出面款待、一定要讓他們多喝幾杯。

D、在酒店大吃大喝不太好,安排到會所比較隱蔽。

9.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條規釋義】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借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情景模擬】你和本縣幾個部門「一把手」在市委黨校參加學習培訓,你的一位老領導在市直單位任局長,他想請你們幾個一起吃飯。你怎麼處理?

A、盛情難卻,一定準時赴宴。

B、先婉言謝絕,等培訓結束後大家一起請老領導吃飯。

C、相互吃請就免了,找個時間一起去拜訪一下老領導。

D、還是由你來請老領導吃飯,費用結回去報銷。

10.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情景模擬】你陪同領導到縣里開展年終檢查考核,工作到晚上11點。縣里同志提出要安排考核組領導吃點夜宵。你作為辦公室主任該怎麼處理?

A、向領導匯報,聽領導的。

B、吃點夜宵小意思,不用請示。

C、婉言謝絕,若有需要自行解決。

D、請縣里同志代為安排,費用結回去報銷。

11.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當事人、請託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范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年底了,有個經營糧油公司的老朋友想請你這個商務局長聚一聚,你該怎麼辦?

A、為了增進感情,應該去赴宴。

B、老朋友之間聚聚很正常,禮尚往來無所謂。

C、婉言謝絕邀請。

D、外面酒店不能去,在單位內部食堂可以考慮。

1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條規釋義】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情景模擬】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帶隊到轄區一個鄉鎮調查一起聚眾賭博刑事案件,案件涉及有關鎮、村兩級幹部。鎮政府分管副鎮長想安排副大隊長一行吃飯。你覺得這個副大隊長應該怎麼辦?

A、在鄉鎮食堂可以考慮。

B、最好鎮里領導一起陪同,順便了解點情況。

C、不宜接受鎮政府的接待。

D、無所謂,客隨主便。

13.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准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情景模擬】市財政局一個副局長到縣財政局檢查工作,下午16時左右到你辦公室看看你這個老朋友。你作為縣交通局局長,打算怎麼接待?

A、還是由財政局接待合適點,可以出場陪同一下。

B、親自請老朋友到農家樂吃飯,讓財政局同志陪同。

C、如果財政局已經安排晚餐了,再出面請他吃點夜宵。

D、出面接待和陪同都不太適合,下次有合適機會再說。

14.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情景模擬】分管副縣長想在你單位食堂宴請幾個私人朋友,你作為局長怎麼辦?

A、婉言拒絕。

B、安排本地土菜,不上酒水。

C、安排辦公室准備好酒好菜。

D、組織相關人員陪同,讓副縣長更有面子。

15.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

【條規釋義】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准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准,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情景模擬】省廳領導到你單位調研,出具了相應的公務聯系函,並明確要求在你單位食堂用餐。你怎麼安排?

A、讓辦公室同志多准備些好酒好菜。

B、按接待標准安排。

C、邀請市、縣分管領導陪同用餐,熱鬧熱鬧。

D、為體現接待水平,安排到大酒店去。

16.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

【情景模擬】你有一個朋友開了一家私人會所,約你到他會所談點事情,再請你吃個飯。你怎麼辦?

A、去會所不太合適。

B、可以到他會所談,但吃飯就算了。

C、朋友叫了,准時赴約。

D、還是到全市最好的酒店狠狠宰他一頓。

17.不準參加同學會、老鄉會等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條規釋義】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情景模擬】有局長提議找個周末把某縣在市裡任縣處級以上領導組織起來一起吃頓飯,聯絡聯絡感情。大家推薦你這個國企老總來落實晚宴,你怎麼辦?

A、找個農家樂吃飯,費用AA制。

B、安排公務接待定點酒店,費用大家結回去報銷。

C、建議不要組織這種類型的聚會。

D、低調點,安排在單位食堂。

18.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條規釋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朴,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局長平時和你關系不錯,剛把你提拔上來,最近他兒子大婚,你這個處長怎們辦?

A、無論如何要參加宴席,包個大紅包。

B、通過一定形式表示祝賀,不參加宴席。

C、如果受邀就參加宴席,否則就私下送個紅包。

D、看看其他處長是否赴宴。

19.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條規釋義】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情景模擬】林業工作站站長借搬遷新房之機,擺下宴席通知所在鎮的村兩委幹部及有關企業參加,還發帖邀請你這位分管副鎮長赴宴。你了解情況後,該怎麼辦?

A、赴宴可以,禮金就免了。

B、通過一定形式表示祝賀,不參加宴席。

C、不參加宴席,提醒該站長要注意影響。

D、及時談話制止,若制止無效再報告鎮黨委。

20.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飯局

【條規釋義】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於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你縣發生百年一遇的洪水,你周六帶隊在全縣災害最嚴重的街道搶險救災。中午,街道同志安排你們到酒店吃飯,你會怎麼做?

A、安排農家樂可以去,到大酒店影響不太好。

B、搶險緊要關頭不能擅自離崗,讓他們送點快餐。

C、飯反正都是要吃的,准時赴宴。

D、可以來點酒給大家鼓鼓勁。

⑶ 微信二維碼說違規,不能收錢。怎麼解決

微信二維碼說違規,不能收錢是因為微信限制收錢的數目,邀請好友解封即可。

需要准備的工具:微信,手機。

1、登錄時出現受限制提示後,根據提示點擊右邊的【確定】,確認解封帳號。

⑷ 交通違章 不可處理 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該交通違章存在不可處理的情形。

一、外地駕駛證,即便車輛登記地在本市版,也無法利用自助平台權進行處理;

二、高速上的超速、人行道上的違停等違法行為,分別由高速交警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不能利用此平台處理;

三、按規定,扣12分的違法行為要到交警部門做筆錄,也無法直接用平台處理。

拓展資料: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交通違章記錄查詢是全國地區的公安交管部門開通的網站違章查詢的功能。多數交管網站都要車主需要輸入自己的 車牌號及發動機號後六位、車架號後7位,便可查詢到該車主的交通違章記錄。

參考資料:網路《交通違章》

⑸ 在公司內部,舉報一個同事的違規行為 有哪些辦法呢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是我舉報的。

為什麼要舉報?私仇?那你還是別做,他第一個想到就是你舉報的。
公義?那你也很危險,太正直的人一般人際關系處的都不好,要麼就明面來,反而能取得一部分人支持 ,背後捅刀,尤其是對方人際關系比你好的情況下,你容易被人排擠出去。

舉報辦法很簡單,注冊個郵箱,往老大郵箱發個郵件。但是得用網吧電腦做。而且最好設置成定時發送,時間設置在你大家都知道你很忙的時候,尤其得讓老大看到你很忙。

⑹ 政府為什麼不能嚴懲違規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 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單位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託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准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
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採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及時報告,並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並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
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製件應當註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並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
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筆錄中註明;也可以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並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
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或者採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註明受當事人委託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託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註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
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
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准文件,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

⑺ 老闆讓違規,會計人該如何面對

我個人的理解是違規、違法、犯罪屬於三不同層級的問題,違規就是違背原則,違法是不可觸碰的底線。老闆讓違規,有可能不了解相關法規,會計人員屬於專業人員對法律法規比較了解,應該向老闆講清楚,相信老闆們也應該是通情達理的,做企業要考慮持續經營的利益,不能只顧眼前。如果老闆不聽勸阻,執迷不悟,這樣的老闆也不值得尊重,再換一份工作又能如何? 來自職Q用戶:匿名用戶
因為這事已經辭職兩家公司了 好老闆不會為難財務 更會尊重財務 但是企業中很多老闆都對財務不重視 認為聽別人說過可以做 而且也沒有事 別人做得我們做不得那就是你能力不行 不管他怎麼想 我認為不能因為老闆的私心對自己不負責任 更不能用自己的事業做賭注 來自職Q用戶:賈女士

⑻ 把(不能違反)換個說法

服從
忙碌
冷漠

⑼ 在法律中說了,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法律,可是都沒有說不能違反法規,這讓我很困惑,,那法規不是法律可以違

這個問題很簡單,抄當我們說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法律,這里的「法律」是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等,所以法規也不能違反。就像我們說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僅指一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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