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童工,會收到怎樣的處罰多少錢
有關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齡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內這是在1994年版的勞動法中有容嚴格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不可以招收年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請看回1994版的勞動法的第15條和第58條,此外在2004年還頒布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保障部門監察機構的職責,強化監察執法手段,為查處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在內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最低就業年齡標准,禁止任何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並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對有介紹和使用童工行為的,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 招童工觸犯了哪條法律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
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版十五條規
定:「禁止用人權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
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
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
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
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
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
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
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
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
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
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
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3. 招募童工是屬於刑事違法還是民事違法
僱傭童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會被罰款,嚴重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會被回追究刑答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 如何合法招收童工
招收童工是屬於違法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專:「禁止用人屬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
4、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沒有如何合法招收童工的說法。
5. 招童工違反了什麼法律,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招用童工所違反的法律規定
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 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 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 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 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 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 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 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 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 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 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 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 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勞動法》與《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是招童工違反了什麼法律中最常見的法律,不論用人單位是因何種目的而僱傭童工,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被罰款、被吊銷營業執照.....為了未成年人能健康的成長,一經發現請積極的舉報。
6. 工廠招收童工違法嗎
違法;
《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