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事項報告處分
⑴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存在哪些情形時,需要給予組織處理
《關於領導幹部報來告個人自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內
法條鏈接:〈中國共產黨紀律容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
1、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⑶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最重的處分是什麼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根據紀律處分條例最重的處分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內者留黨察看處容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個人事項報告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⑷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什麼樣的處分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
⑸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個人事項報告處分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⑹ 三重一大事項未向上級報告應給予什麼處分
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專查。上級紀檢機關屬、組織部門應當視情組織專項檢查或者重點抽查,並適時通報結果。省委巡視機構應當加強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情況的巡視監督。對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有關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直至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具體屬於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四權一廉」中的決策權規定。
⑺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是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由於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但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依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⑻ 民主生活會未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受什麼處分
按照規定,民主生活會應報告個人婚姻變化,房產等重大事項,這個是檢驗幹部是否對版黨組織忠誠的重要依據權。如果有隱瞞不報的,黨組織將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談話提醒、函詢、誡勉談話,如果情節和態度比較惡劣,紀檢監察機關將介入,依據相關規定,利用相關有段,對幹部個人重大事項進行查核,並依據查核結果給予處理。
⑼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A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
A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B 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C 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個人事項報告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最重的處分是什麼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源法規定: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10)個人事項報告處分擴展閱讀: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