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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違規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26 12:41:32

㈠ 《山東省 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上網查查啊

㈡ 關於信用社違規貸款的問題,我該怎麼辦急

我是個法律工作者,對這方面的問題比較熟悉:
1、你說信用社未經調查就貸款給你,這只是信用社執行制度上的問題,最多算違規,你可以向銀監會等有關管理和上級部門反映,但這是另一回事,說詐騙證據明顯不足。而且,即使信用社是違規辦理貸款,但也不影響信用社對你的貸款追償權。
2、因為辦理貸款手續時,借款人名字是你,而且你也簽字、押了手印,這就表明你承認此筆貸款是你貸的,這在法律上是最重要的證據,可以說如果信用社起訴你,你很難勝訴。
3、信用社的額度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制定,一般可以達到這個額度。
4、你目前的狀況,如果信用社起訴你,你勝算不大,應該還貸款。但你可以拿著欠條向法院起訴你的朋友,請求法院向你朋友追償你的欠款,勝訴應該有把握。
5、貸款到期後,按照貸款管理規定,無法償還者可以展期,展期一年,總貸款期限也就成了二年。
6、如果信用社起訴你,目前唯一的突破點是貸款當天信用社給劉某開了存款帳戶,並將貸款轉入此帳戶內,你可抓住這一點,來證明貸款資金不是你用的,但對勝訴的影響有限。最關鍵的是你當時在信用社貸款借據上簽字、按手印,(這是最大的糊塗。)
樓上兩位可能對金融業務和法律知識不太熟悉,回答不正確。在信貸關系中,貸款人是第一還款來源,擔保人和抵押人是第二還款來源。

㈢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版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權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㈣ 信用社職工違規操作,頂名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問題關鍵在抄於你是不是簽字摁襲手印了,如果你沒有,那麼你可以不理會他們,合同無效。
如果你簽字摁手印了,比較麻煩,無論你怎麼辦,你都推脫不了,因為銀行可以說你簽字摁手印了,這時候你應該想你那個朋友施加壓力,催他還款。可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也可向公安部門報案,在法院也可以將情況陳述,告訴你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和你朋友已經構成貸款詐騙。

㈤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讀後感
增強合規經營意識
內控
執行力
隊伍建設
規范化服務
根據不同方面來寫,加強學習提升自身素質

㈥ 農村信用社貸款如何處理違規人員

管理好各級領導什麼都解決了,信貸員調查審查都做啊,壘大戶信貸員說話算嗎?背黑鍋的罷了!

㈦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系統各級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稽察辦主任(監事長)、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監事長、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員,是指聯社、信用社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副職人員(含儲蓄所負責人)。
第四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統所有員工(含臨時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的規定,移送其現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本系統的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以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本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二章 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通報批評、停職停薪、離崗清收、限期調離、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並處。
第八條 對於過失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違規行為,可以單獨適用罰款處理。但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替代。
單獨適用罰款的處罰,具體按照《XX市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處理辦法》執行。罰款所得款項,由處罰部門交本級財務會計部門列專戶管理。
第九條 因違規行為導致發生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因違規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給予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一律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一個季度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發兩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扣發3至4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並且其工資標准按人事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
第十一條 一人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照所實施違規行為中應當給予的最高處分。對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責任人沒有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有期徒刑(包括緩刑期較長)以上刑事處分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較輕刑罰,如本人一貫工作表現良好,犯罪後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過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期為半年,降級、撤職的處分期為一年,留用察看的處分期為一年至兩年。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工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期滿後,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由原處理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報市聯社審查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員工紀律處分解除後,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職稱評聘和評先獎勵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職務、工資檔次和原專業技術職務的恢復。解除留用察看處分後,應當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工資檔次。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從防範和警示的目的出發,可以對所轄機構的違規責任人員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
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依據本辦法與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合並作出。
第十六條 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信貸或其他資產風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離崗清收處理。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違規行為,不夠開除條件又不適宜繼續在本系統工作的,除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以外,可以給予限期調離處理。受到限期調離處理的員工,應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由個人自行聯系接收單位。
處理決定作出後,三個月之內(含三個月)照發基本工資和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從第四個月開始,發放75%的基本工資,第七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一年期滿仍不能調離的,予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決策或指使、授意、強迫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明知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沒有前款所列行為,但對違規行為的發生負有領導不力、管理不嚴或失察責任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減輕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或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三)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五)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發生違規行為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十)違規後逃匿的;
(十一)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理: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經濟損失、信譽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給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規行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再給予紀律處分;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幾種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一)經辦人員和單位、部門的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誰直接違規,誰就是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違規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三)由於經辦人員、營業單位等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經辦人員或提供情況的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應由決策單位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的,偏聽下級提供情況而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決策人為責任人。
(四)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參加研究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年末擅自超存貸比例或者超限額發放貸款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金不能按時入賬的;
(二)違反資金調撥業務審批程序調撥資金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同業拆借、債券融資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授權,辦理同業拆借、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等融資業務的;
(二)違規從轄區外拆入或者向轄區外拆出資金的;
(三)擅自進行權益性投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賬外發放貸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變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
(四)違反規定,利用信用社資金為券商、企業或個人墊交證券交割清算資金的。

第二節 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貸款咨詢組織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報批、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在「雙摸底」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調查,憑空捏造填制摸底表,憑此發放資信證的;
(二)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貸款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
第二十九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第三十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隱瞞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按照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未經調查程序進行審查的;
(二)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根據審查結果,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
(二)對不同意的報批項目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
(三)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四)審查通過調查責任人、管戶責任人及第一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向關系人審批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
(二)審批發放需經貸審會審議而未審議的信貸業務的;
(三)審批發放貸審會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的;
(四)越權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
(五)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
(六)審批發放冒名、頂名貸款的;
(七)審批發放明顯不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審批辦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規審批發放異地貸款的;
(二)違反規定,向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
(三)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審批發放沒有明確調查、審查、管戶責任人的信貸業務的;
(二)審批信貸業務未明確簽署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貸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信貸指標弄虛作假,支農措施不落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對貸款形態及時進行認定、調整、登記的;
(三)在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
(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以指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貸款使用情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七)發現信貸檔案資料損毀、遺失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追查、修補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資信證》年檢的。
第三十八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已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如產權變動、抵[質]押物價值減損、法定代表人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等)未及時報告或未按照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按審批內容辦理信貸業務,對審批時所附的相關限制性條件不落實的;
(三)發放貸款用於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借新還舊業務的;
(五)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貸款質量的;
(六)違反規定核銷貸款呆賬和利息壞賬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私自銷毀、隱匿、篡改信貸資料、數據或憑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貸款擔保無效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節 違反風險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收回貸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的;
(二)實施以資抵債後,未及時注銷貸款本息、未轉登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台賬的。
第四十一條 在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過程中,因失職造成信用社債權不能落實或導致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沖銷相關墊款後,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或未足額沖減的;
(二)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並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發現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抵債資產損失的;
(五)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貨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
(六)抵債資產接收後,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
(七)未經批准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審批或超越許可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
(二)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資產的;
(四)擅自放棄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部分追索權的;
(五)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第四十四條 在處置和監督管理經濟實體及權益性投資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債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信用社債權,制止企業逃廢信用社債務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原貸款資料、有關核銷資料未專戶登記、入檔和保管的;
(二)對已批准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
(三)為掩蓋責任,對應核銷的其他損失,不申報核銷、長期掛賬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採取化整為零分次申報或其他虛假手段,申報呆賬貸款或其他損失核銷的;
(二)違反呆賬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
(三)核銷工作中超越許可權審批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核銷工作中泄漏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銷後收回呆賬貸款,不入帳的。

第四節 違反儲蓄存款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現金交接沒有按券種登記的;
(二)業務人員進行交接班時未作交接登記,或違反規定調劑現金、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
(四)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儲蓄賬戶開立手續,或開戶審查不嚴的;
(五)辦理儲蓄賬戶當日存入款項的取現和轉帳業務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儲蓄賬戶的大額現金管理,未按規定操作的;
(七)業務專用章未按規定移交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規使用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等賬證卡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存款人死亡後或所有權有爭議的存款過戶、支付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提前支取、續存等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泄露儲戶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三)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挪用備付金的;
(二)沒有據實開立存款證明書的;
(三)虛開存單(折)的;
(四)貪污利息、挪用儲戶存款的。

第五節 違反會計出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二)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三)無特殊原因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不堅持雙人臨櫃、錢賬分管(櫃員制除外),當日核對賬款,賬表憑證換人復核,雙人管庫的;
(五)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按日軋賬、總分核對(使用計算機賬務處理除外)和各種往來賬定期核對的;
(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不相符的;
(七)白條頂庫、假幣抵庫、票據抵庫的;
(八)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臨時離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不入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營業終了,未將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櫃)的;
(十)不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的;
(十一)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抵制和糾正,也不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反映的,或者在抵制無效時,未按會計法規定及時報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會計科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二)因嚴重失職或保管不當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編制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虛報存款、弄虛作假篡改報表數字或用貸款轉儲,通過內部往來科目進行空收空付儲蓄存款等違規操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
(二)挪用庫款、有價單證的;
(三)經營收人未列入會計賬冊的;
(四)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第六節 違反聯行結算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幣賬戶或開銷戶手續不齊全、印鑒卡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以及預留印鑒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倭,差錯處理不及時的;
(三)不執行印、押、證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發生印、押、證丟失的;
(二)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密押、印鑒即處理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遺失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辦理票據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盜用往來資金的;
(二)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的。
第七節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保管、運送、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未做到逐份銷號、登記的;
(四)作廢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處理的;
(五)營業終了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重要空白憑證使用前加蓋業務專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資金損失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有價單證保管違反證賬分管和證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價單證未指定專人保管,未視同現金管理的;
(三)有價單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印製、偽造或變造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二)擅自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三)盜竊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第八節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的;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規定報批、備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配置車輛或配置的車輛超標准、超編制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出售、報廢車輛的;
(六)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固定資產購建中,投資額超過批准額的;
(二)對建築、安裝、維修工程和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物品,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採取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擅自發布中標結果的;
(四)違反工程招標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標准和工程質量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或者購置建設項目的;
(二)在固定資產購建中,亂用會計科目或資金來源不當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開標前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的;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
(六)購置的車輛以私人或其他單位名義上戶的。
第六十七條 在購建固定資產、物資采購、設備維修、保險與索賠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從中漁利或收受回扣占為己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節 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不按規定核算各項收入、支出的;
(二)違規列支各項費用的。

㈧ 談談違規違法對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危害

農村信用社經脫鉤農行隸屬關系後,由於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加上管理體制未能真正完善、產權不明晰、內部管理相對薄弱、員工素質普遍較低的等多面的因素,幾乎具備操作風險發生的一切條件,長期以來不斷發生的操作風險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2005年開始,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一部署,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開展了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結果顯示在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發案率接近佔50%。可見農村信用社的操作風險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嚴重,潛在操作風險和隱患時時存在,使農村信用社防範操作風險的形勢十分嚴峻,加強操作風險的防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防範工作刻不容緩。

一、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的特點
從全面的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暴露出的問題分析,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操作風險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涉及面廣,以信貸為重點區域。從已經查出和暴露的違規操作和各類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貸、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違紀、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貸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一是對同一貸款戶由多個信用社多次發放貸款,從而達到化整為零、逃避貸款審批的現象較為嚴重,成為違規發放貸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貸款損失嚴重。二是貸款管理不嚴,貸款跟蹤檢查不到位,貸款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三是信貸檔案資料不規范、不全面,給貸款安全留下隱患。四是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沒有及時做好貸款五級分類。有的信用社還違規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借新還舊貸款;跨地區、壘大戶等其它違規貸款也屢見不鮮。
(二)危害性大,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由於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佔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貸款質量。農村信用社實施改革前,全國農村信用社實際不良貸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資金損失。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櫃台操作失誤等均帶來嚴重的資金損失。三是留下風險隱患。有的操作風險雖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損失,但卻留下風險隱患,給經營帶來無法估量的困難。四是引起法律糾紛。由於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對簿公堂極有可能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操作風險製造者其主要目的無不是為了侵佔資金,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後果是資金損失和風險增加。
(三)作案手法低劣,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從各類操作風險事件和案件的實施形式看,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無論是無知或非主觀性引起的操作風險,還是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犯罪作案,均是無視各項規章制度的存在,或者是尋找制度的漏洞和真空加以實施。作案人大多作案手法低劣,但由於制度形同虛設,相關工作人員明知不對或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或怕得罪領導不敢糾正和制止,甚至協助辦理,有的持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的大案經過很多的稽核和檢查卻安然無恙,直至展開拉網式排查或專項檢查時才暴露。
(四)違規代價低,對當事人以教育為主。從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看,普遍處理較輕,只處理基層社不處理管理機構,只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不追究上級領導責任。有的雖然追究了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但多避重就輕,起不到對違法違規人員的懲戒和對其他員工的警示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和公信力。這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員工親緣化現象嚴重,人際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個別領導在對責任人的處理上大多怕得罪人,而不敢或不願從嚴查處,降低了違規和犯罪的成本,違規代價低,提高了違規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違規和犯罪的作用。
二、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原因分析
從淺層次看,農村信用社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不力,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監督檢查流於形式,不合理考核激勵機制是發生各類操作風險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據銀監會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另有20%的案件是無章可循造成的。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內控制度建設非常薄弱,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有些業務領域還存在制度盲區,由於無章可循和制度本身不科學不合理,致使大量的違規操作和案件發生。另外,由於執行制度不力,制度效力遞減。
(二)員工素質偏低,教育和管理不夠。由於沒有統一的進人標准,農村信用社進了不少低學歷、低素質的員工,進入信用社後又得不到系統的業務技能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少數員工自身免疫力不強,在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觀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僥幸。信用社人員的任用、考核機制存在缺陷,重要崗位人員使用失察,平時對個人行為缺乏考核和監督,交流、輪崗、強休制度不落實,為少數人利用職務便利作案提供機會。
(三)檢查監督不到位,稽核工作流於形式。農村信用社許多內部案子在實施時,往往在一連串的幾個環節和不同崗位都一路「綠燈」,究其原因是檢查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好,導致違規行為發生。本來基層網點是實行雙人臨櫃、相互監督的制度,但臨櫃人員對憑證不認真核對,也沒有對同時臨櫃的同事盡到監督之責。第一道防線就失去了有效監督約束。事後監督本來是第二道防線,但有的農村信用社沒有設立事後監督崗,因此作案分子乘虛而入。稽核和檢查可以作為第三道防線,但稽核檢查工作不深入、不細致、不全面,使之流於形式,於是使違規問題和案件得以長期隱藏、並連續作案。
(四)考核激勵不科學,做假現象嚴重。過去各基層信用社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紛紛加大績效考核的力度,存款、收息、「雙降」、貸款營銷等指標齊全,並將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個人業績的主要依據。員工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往往不擇手段,各種踩線違規現象愈演愈烈,正向激勵作用明顯走樣。在考核中長期處於劣勢的一部分人,就會產生各種為個人考慮的不良思想,有的乾脆破罐子破摔,利用職務之便以獲取資金為目的實施作案。
以上導致了各種操作風險事件的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從深層次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紊亂、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抗風險弱是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深入分析這些深層次原因,有利於對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既治標又治本。
(一)系統管理體制紊亂。農村信用社從成立以來,管理體制幾經變化,使農村信用社缺乏強有力的管理,很多問題由此滋生開來。在農行、人行、銀監局管理的過程中,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工作實際上委託一個部門來完成,成為其全部工作的一個附屬,這個部門在管理時有職無權,監督和執行完全脫節,造成行業管理形同虛設,拾得本來需要行業管理來完成的重大事項,如制定統一的制度體系和行業標准、整體維護行業權利、形成整個行業的信息網路等無法實施,使農村信用社內控體系不健全、不科學或五花八門。在缺乏法人自律、內控和有效監督的情況之下,又沒有強有力的行業管理,就導致了一些法人社為所欲為的局面。管理體制幾經更迭導致行業管理的乏力是長期以來形成操作風險的一大根本原因。
(二)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由於產權不清晰,所有者管理職能缺位,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幾乎處於空白,社員大會(股東會)、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無法按規定職責和程序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混淆。有效的監督機制沒有形成,導致極少數聯社的理事長違規經營,把企業推向崩潰的邊緣。
(三)有效的外部監管不到位。在行業管理職責歸屬省社以前,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先後統一履行行業管理和外部監管雙重職責,既當「教練」,又當「裁判」。由於這雙重職責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相容性,導致人民銀行、銀監局都無法充分發揮好職責,尤其是有效的外部監管明顯弱化,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保護」、「縱容」,對其違規現象基本上是視而不見,致使很多問題不能浮出水面,基本上是內部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觀上助長了一部分基層社負責人不把違規經營當回事的心理,各種違規操作屢查屢犯。
(四)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使農村信用社處於弱勢地位。改革前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實行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加上服務對象的社會弱勢地位,決定了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上的弱勢地位,使之無法有效抵制來自外部的干預和各種侵害利益的行為,農村信用社為了生存不得不屈服於行政干預和有權部門不合理的攤派,有時不得不違背經營宗旨,不得不以違背規章制度為代價而違心地按照有權部門的指令去提供各種「服務」。
三、防範操作風險的思路及具體措施
風險管理能力是構成銀行競爭力的根本。在農村信用社這樣一個管理基礎薄弱、抗風險能力低、各項改革尚處起步階段的金融機構,要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必須深化改革,完善管理體制,健全法人治理機制,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信用環境,同時提升經營管理理念,創新防範操作風險思路。
(一)必須加快構建防範操作風險的管理體系。加快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防範操作風險的長效機制,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有機協調、有效控制操作風險的多層次的管理體系。這個管理體系包括六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人治理機制。要推進產權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最終建立社員股東對理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和制衡。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體系。要建立適應農村信用社特點並與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接軌的內控體系。第三個層次是有效的行業管理。建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體系,層層管住可能產生的風險。第四個層次是黨的建設。明確黨組織在防範風險中的監督保障作用,按照黨組織在作風建設中解決勤政廉政問題的方法,解決防範道德風險的問題。形成上下級之間和黨員幹部之間的相互制衡與監督。通過黨內的民主機制和科學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的可能。第五個層次是合法的外部監督。積極地引進和歡迎銀監部門、審計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和司法部門外部的監督。第六個層次是道德和文化建設。進一步弘揚農村信用社的企業精神,全力推進以提高職工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為目標的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內外兼容的宣傳機制,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形成有利於防範操作風險的企業價值體系。
(二)必須推出建立長效機制的有效措施
1、切實增強操作風險意識。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操作風險自始至終與業務活動相伴而生,每一個業務點都是操作風險點,因此防範操作風險必須從每一名員工做起,將每位員工作為防範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員工風險意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對操作風險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和強化「違規就是風險」的觀念,養成高度的敬業精神和專業態度以及扎實的工作作風,從小處著手,力求把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和第一道關口。
2、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制度建設是防範操作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在制定製度時要貫徹「把防範農村信用社系統性風險作為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科學理念,秉承「審慎經營,內控優先」的經營方針,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使各項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及時更新、完善、補充各項規章制度。內部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監管要求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和補充。對一些在實際執行中出現操作性不強、或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業務需要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時修正和完善。二是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是防範風險的主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風險,並將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風險管理部門要針對各地風險監測情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同時監控下級報告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掌握轄區農信社風險狀況。同時為防患未然,必須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即按預案要求進行快速處置。
3、強化崗位監督約束。操作風險主要發生在一線崗位,科學調配崗位,使崗位與崗位之間相互制衡,人與崗位實行互動是防範操作風險的有力保證。一是科學設置內部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並按制度和內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員。二是有力推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員工崗位輪換制度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使違規行為及時得到暴露,有效控制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四是建立對違規違紀事項舉報獎勵制度,實現違規違紀行為的群防群治。五是實施分級監控,形成連環責任監督,使一線員工、信用社、聯社三個層次通過相互監督和檢查,進一步強化崗位監督約束,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控防範運作機制。
4、發揮稽核檢查工作事後糾錯和警示作用。稽核檢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經常化,提高稽核檢查手段,強化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稽核監察隊伍系統。建立系統的稽核隊伍體系,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程序,通過培訓提高稽核隊伍履職水平,通過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樹立稽核檢查權威。二是要突出稽核檢查的重點。注重日常的常規稽核檢查,實行防範風險關口前移,變過去事後被動式的核查為事前主動式的預防性檢查。對案件高發機構、高風險業務、易發案件部位,要增強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率,徹查所有相關問題及其根源。三是改進稽核方式。要實行內外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業務進行排查,對難以通過一般對賬查出的問題,要採取公告的方式與存款人、借款人進行核對。
5、增強基層執行能力。基層信用社是整個風險防範的基礎,基層員工又是風險防範的真正主體。增強基層的執行能力是建立防範風險長效機制的關鍵。要從提高執行力出發,切實加強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建設,一是要選好一個靠得住、能幹事的信用社主任;二是要打造一個優秀的、有戰鬥力的團隊;三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發展業務、防範風險的機制;四是要形成一套適合農村信用社特點和農村金融特點,並有利於農村信用社發展業務、減少風險的工作方法;五是要創造一個能夠促進農村信用社良性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把各個基層農村信用社都打造成具有完美執行力和強大凝聚力、戰鬥力的團隊,使之成為有效防範風險的牢固堡壘。
6、加強內控文化建設。良好的內控文化能夠提高全體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降低內控執行成本,有效防止內部團伙作案,是內控體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將良好的內控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企業文化與農信社經營管理的最佳結合點之一,讓「內控優先、審慎經營」的內控文化理念,紮根於員工的思想深處,落實到日常行為上,讓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明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什麼風險要防範,什麼事情要監督。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風險防範的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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