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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處分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26 07:58:58

1. 行政處分期滿後處分自動解除嗎

可以自動解除。依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到期後,如果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解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1)解除處分程序擴展閱讀:

監委成立前,對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處分期滿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由原監察機關按作出行政處分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解除處分。

監委成立後,對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如何履行解除處分程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實踐中,存在3種不同做法或意見:一是由監委直接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向同級政府通報。二是由監委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三是由監委呈報同級黨委批准後,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向同級政府通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監委成立後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如何解除處分

2. 解除處分和撤銷處分有什麼不同

主要有以下六點不同;

3. 黨內警告處分 如何解除

黨內嚴重警抄告處分一年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方法: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_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但是,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 公務員行政處分撤銷的程序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公務自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5. 公務員行政處分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滿後,由本人向給予處分機關(監察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監察局報紀委常委會討論,討論通過後,撤銷處分。

6.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6)解除處分程序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7. 不同的行政紀律處分考察期分別是多少,申請撤銷處分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作出處分決定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紀律處分則主要由除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作出。例如黨的組織、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企業事業單位等作出的處分稱為紀律處分。
二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即國家公務員。紀律處分的適用對象為既包括國家公務員又包括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人員。例如黨員、團員、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等。
三是處分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紀律處分。如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5種。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8種。對法官的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是強制力不同。行政處分屬於國家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對法官的紀律處分也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黨紀處分不具有國家的強制 力,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企業職工作出的紀律處分行為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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