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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責任事由

發布時間: 2020-12-26 05:14:55

A. 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是阻卻事由嗎如果是的話是違法阻卻事由還是責任事由

是阻卻事由
違法阻卻事由說的是行為的違法性被正當性阻卻,責任阻卻事回由是雖然行為具有違答法性,在客觀層面應當受到刑法處罰,但是由於缺乏在主觀層面的構成要件卻不成立犯罪
比如,因為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性質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沒有期待可能性
意外事件是屬於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一類,應該劃歸責任阻卻事由

B. 什麼是責任阻卻和違法阻卻

責任阻卻:雖然有違法行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為有免責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比如主體資格,未成年,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違法阻卻:由是大陸法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從正反兩方面評價,從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條件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只要客觀上與構成要件相符合的行為,都被認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

違法阻卻由與犯罪行為一樣,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刑法卻放任這種行為,這就涉及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本質問題,國外刑法理論上對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本質有很多爭論,大致有三種主張:法益衡量說、目的說和社會的相當說。

違法阻卻事由是指事實或者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但是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必負法律責任,通常在發罪構成上來說,緊急避險,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事實認識錯誤,自救行為,法令行為等屬於客觀違法阻卻事由;而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法律認識錯誤等屬於主觀違法阻卻事由。

拓展資料:

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是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

例如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時制人死亡,從結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當防衛有益於社會,故沒有社會危害性,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目前的刑法中並沒有明文使用「違法阻卻性事由」一詞,雖然也規定了與之類似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等情況,但是卻沒有規定正當行為與職務行為免責,使得諸如警察依職務擊斃歹徒等合法行為沒有刑法上的依據,這是我國刑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C. 免責事由與違法阻卻行為的區別

免責事由是這件事本身不違法 沒有法律責任
違法阻卻事由是這件事本身違法 因為某種原因不負法律責任

D. 違法阻卻性事由的舉證責任在誰

可以提供線索,讓偵查機關去查明。如果偵查機關能取證證明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則能定罪

E. 無法律責任的情形(排除違法性事由)

免責事由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版、緊急避險、自權助行為、受害人同意五種;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原因與意外事件共四種。
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F. 法律責任的免責,違法阻卻事由,免責事由

分約定和法定兩種。
約定的免責是由就是雙方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記載可以使某方免回責的條款;
法定是由答就是指法律規定可以免責的理由,比如說: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G. 有違法性阻卻事由是否就能說明行為不違法而有有責性阻卻事由是否就能說明行為違法但行為人無需付刑事責任

屬於違法性認識錯誤,無需付刑事責任。 不是絕對的,最好來個案例。

H. 從犯罪概念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為什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在處理犯罪的構成(成立)與排除犯罪性行為(阻卻違法性事由、阻卻責任事由)的關繫上,大陸法系刑法理論顯得更為嚴謹、明快,而我國刑法理論存在一定的困惑。由於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阻卻違法性事由就是被特別地選定用來從消極的方面否定「違法性」這一犯罪成立的要件的,阻卻責任事由就是被特別地選定用來從消極的方面否定「有責性」這一犯罪成立的要件的,因此在邏輯上的結果便是不可能將任何阻卻犯罪成立的因素都納入「阻卻違法性事由」,對「阻卻責任事由」來說也一樣(雖然存在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和超法規的阻卻責任事由)。換言之,只有特定的與違法性審查有關的消極因素才會納入阻卻違法性事由,只有特定的與有責性審查有關的消極因素才會納入阻卻責任事由。然而,我國刑法理論中的阻卻責任事由即「排除犯罪性事由」,由於獨立於犯罪構成理論之外,犯罪構成理論並不包含它在內,在邏輯上講(而不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就無法限制「排除犯罪性事由」所要包攬的因素。可以說,只要能夠使犯罪不成立的因素或事由,從邏輯上都可以納入我國刑法理論中的「阻卻責任事由」之中。目前,我們將排除犯罪性事由僅限制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內而不及於其他一些實際上也「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10〕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甚至精神病、未成年等,在理論上唯一可尋找的借口就是後述的這些事由「明顯」不是犯罪、「不必要」置於「排除犯罪性行為」之中,而沒有更好、更合理的理論依據予以支撐,(註:在立法上,也沒有合理的依據,我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犯罪」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刑事責任年齡」(對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正面規定)、「因精神病而無責任能力」等,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同時規定在「犯罪和刑事責任」一節中。)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刑法理論的一個棘手難題。張明楷教授在把握我國犯罪構成體系特徵的基礎上,試圖揭示我國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區別於大陸法系刑法中「阻卻違法性事由」的內涵,對「排除犯罪性事由」給予了一個與傳統觀點不同的定義:「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並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11〕這個定義從外延上來說,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我國刑法理論公認的那些「排除犯罪性行為」是沒有問題的,可是從內涵上來說,這個定義仍無法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我國刑法理論公認的這些「排除犯罪性行為」同意外事件、精神病等引致犯罪不成立的事由區別開來。由此看來,基於我國犯罪理論中「符合要件就成立犯罪、阻卻犯罪就是不具備要件」的內核,給「排除犯罪性行為」下一個准確的定義,還是十分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I. 責任阻卻事由里,違法性認識錯誤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違法性認識錯誤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因為以其本人的素質還認識不到該行為違法。如某人向法院咨詢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法院回答其不是違法行為,他就去做了,但事實上該行為法律規定為違法。由於該人沒有認識到該行為違法而實施了,就不構成犯罪。這就是違法性認識錯誤。

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予實施違法行為,而應實施合法行為的情形。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只有當一個人具有期待作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但卻做出違法行為時,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譴責,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譴責與非難。

(9)違法責任事由擴展閱讀:

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

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

J. 誰知道阻卻違法是什麼意思 謝謝!

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從正反兩方面評價,從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條件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只要客觀上與構成要件相符合的行為,都被認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

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

例如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時致人死亡,從結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當防衛有益於社會,故沒有社會危害性,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10)違法責任事由擴展閱讀:

刑事責任年齡的阻卻違法應用:

1、我國刑法將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按照三分法進行了區分。不滿14周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周歲的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准,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14周歲或16周歲。

2、對於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對於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承擔刑事責任。

3、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既上面所講的8種行為以外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二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定罪處罰。

4、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對於滿足轉化犯條件而成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重傷害也承擔刑事責任。

5、但是轉化型搶劫罪中有一個例外,即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再轉化成搶劫罪。

6、已滿14不滿16周歲18周歲的時候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阻卻性事由

參考資料來源:雞冠法院-什麼是刑法上的責任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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