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㈠ 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前,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翻看《條例》,很多條款對於處分的輕重進行了這樣的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五類,其中,開除黨籍是對黨員最嚴厲的處罰。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可謂紀律的「高壓線」。
對於8900多萬黨員來說,《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千萬碰不得,有媒體梳理了其中條款,內容較多,務必慢慢學習。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分裂黨的活動的,開除黨籍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者開除黨籍
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2、組織、參加這些活動和組織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活動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未經組織批准參加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在國外或涉外活動中,這些言行開除黨籍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違反黨的規矩,嚴重者開除黨籍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或開除黨籍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7、投票選舉活動中拉票等行為,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8、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9、幹部錄用、徵兵等工作謀取利益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等行為,或開除黨籍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1、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2、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等,或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者開除黨籍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4、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㈡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團查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
根據《復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制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2)對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㈢ 黨員犯罪,在哪些情形下開除黨籍處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3)對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㈣ 對具有什麼情形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單處或回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答的;
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㈤ 支委會,決定記過處分,怎麼下來呢是開除黨籍
真要是存在這種情況,說明這個基層黨支部的黨內生活並不是很正常,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並不堅強,原因很簡單,一起非常嚴重的黨員違紀問題,來自黨員所在的基層黨支部的處分意見竟然是輕描淡寫的給予記過處分。
上級紀委和上級黨委,依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研究認為,來自基層支部的處分意見不合理,因此,經過基層黨委研究和縣區級紀委決定批准,給予違紀黨員開除黨籍的處分。
這種做法是符合黨內規定的。
㈥ 什麼行為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對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㈦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書個人必須有簽字嗎
一般情況下應向受處分人員送達、宣布,由本人簽收,但特殊情況也可以委託他人轉送,本人是否簽收不影響開除黨籍效力。
㈧ 開除黨籍處分有何影響
開除黨籍處分的影響有:
1、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2、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專務相當屬;
3、也不得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工資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標准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的級別,再降低二個級別工資檔次。
6、另外開除黨籍也會影響子女入徵兵伍政審。
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