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處分依據
Ⅰ 教師警告處分都有哪些影響
政務警告處分可不可以由用人單位結合受處分人在職提前申請取消
Ⅱ 教師違反了那些具體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教師如何處罰,依據是什麼
1.班主任打了他一個巴掌,並罰站
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內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容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依據是教師法37條第2項
2.小明慢慢不想上學,引發精神疾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是侵權法16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是侵權法22條
就本案而言教師的行為是違法的,對學生的體罰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應當因為違反教師法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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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下列情形中,學校不能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的是
穿戴不整,影響儀表的
Ⅳ 國家規定處分開除老師是什麼情況下
法律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專處分的」。其中屬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開除公職不是取銷教師資格,公職被開除了,依法取得的教師資格依然是有效的。
Ⅳ 教師違規收費的處分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果教師對學生採取罰站、罰跪、揪著耳朵拽出教室、放學不讓回家、罰寫作業幾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嚴重傷害學生、幼兒身體健康的,也應屬於法律禁止的「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教師偶爾輕微體罰學生、沒有後果且經教育改正的,不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干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二、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告ta去!我當學生那會真的十分憤恨啊~那會沒這覺悟!我們支持你! 向向上反映到教育局!好玩帳號注冊 我們向甘肅舟曲遇難同胞致以沉痛的哀悼
Ⅵ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教師法規來定教師有體罰學自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等行為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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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Ⅶ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Ⅷ 教師被開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教師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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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的規定。教師開除公職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53--59條規定。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Ⅸ 教師違反了那些具體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教師如何處罰,依據是什麼
1.班主任打了他一個巴掌,並罰站
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回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答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依據是教師法37條第2項
2.小明慢慢不想上學,引發精神疾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是侵權法16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是侵權法22條
就本案而言教師的行為是違法的,對學生的體罰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應當因為違反教師法的行政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Ⅹ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處理辦法中處分包括哪些
這個是主要針對中小學教師的: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