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組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
1.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為錯誤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1)在黨組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2、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3、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2.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 或者做出鑒定時,本人應迴避其他黨 員可以其作證和辯護 對么
對。一並附復錄如下:
黨章中制的這項規定,是允許黨員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措施。對被處分和被鑒定的黨員來說,可以有機會向到會的黨員和黨組織說明情況,闡明自己的觀點,也允許別人為他辯護,這是黨內民主原則的一個具體生動的體現;而其他黨員和黨組織也可以利用這一機會,傾聽被處分或被鑒定的黨員本人的陳述和申辯,詢問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情況,就能夠全面地、實事求是地了解黨員所犯錯誤的情節和原因,弄清楚事實真相和性質,從而有助於黨員和黨的組織統一認識,最後作出恰當的決定和鑒定。按照這項規定去做,既能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維護黨員正當權益,又有助於受處分或被鑒定的黨員,也可以在會上聽到別的黨員的意見,接受同志們和組織上的批評和幫助,也可以大大減少或者避免黨內處分或鑒定的失當和失真。
3.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其本人是否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為錯誤的。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組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員權利
第六條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閱讀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應當服從組織安排。
第七條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
4. 在黨員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不能參加,但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嗎
可以的,本人可以為自己辯護。其他黨員可以針對某事進行作證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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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也有特殊情況,本人就不可以參加了,比如受處分的黨員因為涉嫌犯罪被羈押即將被起訴判刑等。
6.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哪些人可以為之作證和辯護
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都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有關黨內法規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黨組織要客觀看待和正確處理黨員的申辯和申訴。
(6)在黨組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
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後,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後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7.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和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正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應該是___C_。
A.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B.其他黨員不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C.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8.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抄
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出鑒定,是指黨組織對黨員表現作出的評價。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既是維護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採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