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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有權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25 03:41:55

1.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怎麼區分呢還有如何區分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您好,簡單理來解,負擔源行為會使你產生義務。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
處分行為,是直接鑒於你的權利,使其轉讓、消滅等。
准物權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財產為客體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因而類似於物權的民事財產權,比如佔有。物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受益、處分。佔有是一種狀態。一般沒有處分的權利,所以是一準物權。

2. 他物權是沒有處分權嗎,是一種所有權嗎

他物權不是來所有權,所有自權稱為自物權,跟他物權相對。他物權是設立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的權利。一般他物權人享有除部分處分權外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有期限的物權,同一物上可以有兩個他物權。

3. 用益物權包含處分權嗎,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

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內權利。用益物權以容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包括處分權的。

4.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5.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部分的處回分權,但出售和答抵押房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6.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因繼承取得物權抄,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部分的處分權,但出售和抵押房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7. (物權問題)為什麼基於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物權對有權處分人有效

首先,謝謝你的提問。你提問的方式很專業,問題也很好,我很樂意回答。
先糾正你一點提問的瑕疵。
善意取得是一種制度。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無權處分、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公示(動產完成交付、不動產登記)
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的表述略有瑕疵。
為什麼有效:
一、從分析法學角度,因為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只要滿足上述幾個條件即可取得物權。提示一下,善意取得中最難搞清楚的是「無權處分」動產還簡單,就是沒有所有權但是合法佔有導致無權處分,不動產則分好幾種情況,在這里先不提了。
二、從自然法學角度,為什麼會有此制度,此制度公平合理嗎?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點(包括、但不限於):1.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第三人善意的與無權處分人簽訂合同,第三人已經合法的情況下,如果依然無法保障他的權益,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中最為重要的信譽制度是一個極大的沖擊,天知道你今天合法合理的簽訂一個合同買來東西第二天不屬於你了,你還相信合同和法律嗎?
2.如果不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會照成二次傷害,當善意取得達成後,對於所有權人顯然是一次傷害,當然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此時善意取得規定無效,善意取得人應當返還原物,而此時原物可能已經磨損、折舊或其他原因,所有權人不願意接受。比如小孩子鬧脾氣,不行我就要一模一樣的~^_^。此觀點是我大學時期一篇論文的,可能不成熟。
其次,是你的詳細問題。我沒怎麼搞明白你的提問,首先債權是相對的,物權是絕對的。「債權取得的物權不具有對世性,只在債權雙方之間有效」這句話不知從何而來,總覺得有問題,你的意思是我買來的東西僅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東西才是我的,對於別人來說東西就不是我的了嗎?不是的。你的這種情況在法理上叫做「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物權變動後是對世效力的。

最後,是你案例,你的案例比較特殊在於房屋是不動產。不動產需要登記,不動產是登記生效主義。故你所說A是房屋所有權人,我理解為A為房屋產權登記人。那麼此時B並不是無權處分人,為什麼?因為無權處分是「合法佔有,非法處分」一定要記得這一點哦,這也是為什麼遺失物、盜竊所得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他不是合法佔有哦。所以對於不動產來說,合法佔有必須是房產證是你的名字,所以B顯然不是無權處分。B是侵權。而C也不是善意取得哦,即使不考慮B的佔有問題,C是租賃,怎麼會取得物權呢?他只是一個租賃的債權而已。
大概這么多,比較亂,不知道你是考司法考試,還是法律學習的人。善意取得比較有趣,有興趣可以聯系我,我們一起探討哦~。

8. 法律問題:物權法一物二賣屬於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物權法一物二賣要區分兩種情形:(1)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人)回將物讓與受讓人甲答,在轉移所有權之前再讓與受讓人乙,兩次轉讓都屬於有權處分。(2)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人)將物讓與受讓人甲,在轉移所有權之後再讓與受讓人乙,後一次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不過,這已經不是通常討論的「一物二賣」了。

9. 為什麼用益物權不包括處分功能呢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可以轉讓嗎謝謝。

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所以依你所述,應明確處分的定義,應該是所有權的處理,其他的權利不限制。

10. 有了有效遺囑為證明,物權所有權算是成立了嗎我知道是沒有處分權但是物權的主成分還是存在的嗎

我幫你分來析下。
物權法規定自,通過遺囑可以繼受取得不動產,而不需要登記要件。也就意味著在遺囑生效時你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之後法院作出了判決,如果這是個確權判決,判決生效時所有權就歸第三人了;如果是判決變更登記,即給付之訴,那麼直到第三人去房產局變更登記了,所有權才轉移給第三人。簡而言之現在房子的所有人不是你,而是第三人了。

你現在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
1、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判決書,恢復權利原裝。
2、向法院起訴房產局,請求消除錯誤登記,變更登記給你。
3、直接起訴騙你房子的人,請求返還財產。

你手裡的遺囑現在只能作為書證使用。
房產價值比較大,你還是請一個律師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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