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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違法犯罪

發布時間: 2020-12-24 06:25:02

㈠ 政府可以採取哪些手段來降低犯罪率

需要找到犯罪的動機和根源,從根源著手。根源在那裡呢,學生期的犯罪主要的表現是法律意識不強,性格還比較浮躁,這些是表面原因,再深入的分析,這些原因只是造成容易犯罪的條件,還不是犯罪的必然條件,在具備這些容易犯罪的基礎條件後一定需要一個誘原,才會導致犯罪成立。沒有遇到誘原的話都會隨著時間的變化,性格開始成熟,法律意識增強就度過了容易犯罪期。
成年人的犯罪表現為,慾望過度,到了成年法律意識基本都有,性格也基本健全了,但是思想一旦一次次的得不到滿足,就會產生慾望,一旦慾望強烈到了壓制思維的時候,就會造成犯罪。所以成年人的犯罪表現為慾望,但是這些雖然是主因卻也不是真正的根源。
那麼到底什麼才是根源呢,社會環境!社會環境才是所有犯罪的根源所在,社會就是什麼呢,社會是水泥馬路,社會是你家的屋頂。
水泥馬路上有了泥土,就會長草。
屋頂上灰塵積累多了也會長草。
有句話說,水至清則無魚,這話長長被用來表達一些說是腦袋不懂變通之人的。
其實用這句話來作為社會的測量儀更加的合適,水就是社會,魚就是罪,魚多魚少取決於水的清度。
那麼什麼樣才能讓水變成至清呢?
首先要弄明白水的源頭在那裡,水剛從山石中出來的時候一定是至清的,從山裡流出的過程當中,會被參入各種垃圾結果後面就成了污水。
人也是同樣的道理,人剛出生的時候,本無善惡,在成長的過程當中,接收到了各種的思想風氣,才有了善惡之分。
有人說什麼人性本惡,我想正確的說應該是,人性本空。
和水一樣,出來的時候就是清清白白的。
那麼什麼樣才能保證水的至清呢?
靠山的人都知道,那就是從源頭處,直接用水管把水引導到家裡面。
那麼人呢?!
能不能把人也用一個專屬的管道直接輸入到社會呢,在這樣不斷長年累月大量輸入清水的情況下,社會這潭水會達到水至清則無魚的程度嗎?

㈡ 降低最低刑責年齡是否能真的根治低齡犯罪

降低最低刑責年齡不能真的根治低齡犯罪,對於這種低齡犯罪而言,其實本質上是孩子的心理不成熟,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更多的是孩子的一個心理問題,那麼對於低年齡層次的犯罪來說,我覺得更多的應該是普及法律,並且對孩子們這種犯罪來說,應該讓他們知道什麼事情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並且對於他們來說很多的法律,他們是不知道的,只是明白一些事情可能是不能做,但是什麼事情真的是不能做,他們也是不是清楚的。

很多的孩子在一定的時間內,根本不知道什麼事情是違法的,什麼事情是不違法的,他們只是跟著大人的腳步去做一些事情,但是有些家庭裡面,可能大人並不是特別的管束這方面的東西,所以就造成孩子心裏面的缺失或者是心理疾病之類的,那麼他們在一定的年齡就會爆發出來,所以在我們看來被爆發出來的這些,都是年齡的問題,但是實際上都是家庭的問題,如果說我們的法律可以被普及,可以被人知道,他們知道什麼時候事情應該做,什麼時候事情不應該做,這樣才可以, 降低最低刑責年齡不能真的根治低齡犯罪

㈢ 政府的哪些行為可以降低犯罪和社會不良行為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規定 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四條 規定 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我認為法律提出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是要全社會關注和關心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提出警示,使全社會特別是未成年人明白那些行為可以做那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從而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㈣ 你覺得降低政府犯罪率的辦法有哪些

最有效的是保障人民的監督權和法侓的執行力。
最根本的是改變三觀,即安貧樂道,最大的自私是大公無私,害人即害己。

㈤ 降低犯罪率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我覺得,最靠譜的辦法就是,現在的犯罪率成本太低

㈥ 加重刑事懲罰是否能降低犯罪率

理論上可以。
加大刑罰力度,可以增加犯罪成本,理論上可以威懾犯罪,回減少犯罪率。但是,答單單指加大刑罰力度還是不能有效的減少犯罪,還需要執法者嚴格執行法律,嚴格執法違法必究等等,多種措施一起施行,才可以有效的威懾犯罪,減少犯罪。

㈦ 人民日報:中國降低環境污染犯罪入罪門檻 已有多人被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了修改,本次修改,通過擴展適用范圍、降低入罪門檻的方式,極大地增強了《刑法》的威懾力。這對我國刑事法律責任的完善、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而言,本次修改的原因和作用包括以下幾點:
1.將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
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變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特定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並由此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情況下,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對構成犯罪行為的范圍界定過窄,局限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雖然沒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危害嚴重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懲戒;
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發性事件,帶有偶發性質,一些不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積性的污染行為,其危害也非常嚴重,卻沒有納入《刑法》懲戒的范疇;
第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隨著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從立法技術上看,將兩者並列作為結果要件,有重復規定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適用范圍。
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只要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無論是否屬於污染事故,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由「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
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包括: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從語法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是將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各類物質都歸入了危險廢物的范疇。
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哪些物質屬於危險廢物,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方式來確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物質中,可能並非都屬於危險廢物。如有毒物質,很明顯不會全部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邏輯上無法自足。
此外,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范圍最終限定在「危險廢物」,實際上縮小了適用范圍。如果行為人排放或者傾倒一些沒有列入《危險廢物名錄》但危害嚴重的物質,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這些問題,修改後的三百三十八條將「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其范圍大大拓寬,有助於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
3.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將適用范圍限定在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實踐中可能導致部分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沒有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刪除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條的適用范圍更寬,無論是否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都可以構成犯罪。
修改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重大調整?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其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體。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踐中主要是企業。
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沒有變化,仍然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3.犯罪客體。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客體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是國家保護的環境管理秩序,有的認為是環境權,有的認為是環境法益。此次修改沒有涉及犯罪客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了重大調整。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強制性義務規范;二是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一般意義上的生產、貯存、使用等行為不構成本罪;三是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對象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據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質的范疇,無需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來確定適用范圍;四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一般的輕微污染不構成犯罪。這是必備的結果要件。同時要注意,重大環境污染與行為人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㈧ 刑法嚴格會有助於減少犯罪嗎

嚴來刑峻法在一定意義上源可以減少犯罪;
經濟學家就相信「嚴刑峻法」可以增加犯罪的成本,從而減少犯罪的發生。

2006年,為了解決監獄的擁擠問題,義大利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宣布在押的全部囚犯都立刻獲得三年減刑。這導致22000多名罪犯當即獲得了釋放。但法案還規定,如果在五年之內,被釋放的罪犯再次犯罪,那在新增刑期之外,他還必須補完之前由於大赦而免去的刑期。隨之而來的結果,就是這些被釋放的犯人面對著截然不同的機會成本:原本剩餘刑期長的,再次犯罪的代價就更大。研究者們利用跟蹤數據發現,更長的剩餘刑期,確實會降低犯人再次犯罪的概率。由於大赦法案的突然性,我們可以認為剩餘刑期在犯人之間近似於隨機分配,因而這一結果可以被視為從「嚴刑峻法」到犯罪率降低的因果關系。

㈨ 如何降低犯罪率

1、進一步提高人民的抄素質教育,縮減貧富差距,「不患貧而患不均」,即使是富人皆是正當的所得,但巨大的落差會給人的心理巨大的沖擊,這個沖擊越大,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

2、提高就業率和工資水平,人民安居樂業。「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一萬個富有的人中拾金不昧的比例肯定要大於一萬個貧窮的人,當一萬個衣食無憂的人開始經濟緊張,那麼因為金錢產生矛盾的比例就會增加,犯罪的比例就越是增加。

3、加強管理,創造一個不利於犯罪的環境。多布置攝像頭、多安排警力、縮小巡邏間隔時間、完善天網,讓想要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4、加重犯罪成本。部分罪名量刑太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中,懲罰始終應當是關鍵。

5、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增強法律威懾力。

6、加強普法工作的落實,部分群眾可謂對什麼是違法,我有沒有違法,違法的後果不理解,法律意識還太淡泊,導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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