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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給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23 20:26:23

『壹』 下級單位公務員處分需要上黨組會嗎

分情況,如果下級單位有黨支部,記過以下處分可以直接給,記過以上需要上級黨組定,如果下級單位沒有黨支部,就需要上級單位決定。

『貳』 黨組織對的黨員作出處分的規定,黨章中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2)黨組給處分擴展閱讀: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叄』 同一件事,上級紀委責成某單位黨組對黨員做出了黨內警告處分,上紀委還要給該黨員處分,這符合規定么

黨內處分不適用一事不二罰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

『肆』 簡述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方式和程序

1、黨員紀律處分程序:

① 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② 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2、特殊情況下,對黨員紀律處分的程序: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縣以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必須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報本級紀委領導簽發。

3、交由犯錯誤黨員所在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案件調查報告、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等。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② 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③ 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機關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機關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④ 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犯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

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⑤ 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4)黨組給處分擴展閱讀:

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於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按下列要求做好召開黨支部大會的准備工作:

(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對違紀案件作出處分決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伍』 黨員受到處分的申訴期是多長其它人可以代替受處分的黨員提出申訴嗎

黨章和黨的紀律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因對處分不服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即隨時都可以申訴,可以向下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黨的組織(包括黨委和紀委)提起申訴。

需要自己提出申訴,別人不可以代替,首先個人提出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上級機關接到個人申訴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檔調查,對程序和事實上存在對黨員處理不公平的,應立案復查,並把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訴人。

法律條例: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因此,黨員不服免予處分的決定,可以向下達免予處分決定的紀檢機關提出申訴。

(5)黨組給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並送達被免予處分人。可見,免予處分與未受處分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對受處分黨員的申訴,一般由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紀委復查復議;原組織已經撤銷的應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

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律查委員會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查復議。經過復查復議,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經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相當的黨組織批准。經過復查復議,可由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批准結論並通知本人和報上級備案。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陸』 縣法院黨組能否給予其違紀黨員黨紀處分

根據新黨章第48條增加了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這項權利過去是沒有的!就是說:黨組可以對所屬黨員給以處分。

『柒』 給予(撤銷)公務員行政處分應該經局長辦公會還是黨組會討論決定啊

一、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由行政機關作出。
二、行政機關,也稱行政機構、國家管理機關,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章中規定了對公務員處分的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捌』 黨組可以處分黨員嗎

黨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專處分。屬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玖』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將給予黨紀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2、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黨組給處分擴展閱讀

中央《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

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幹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拾』 黨組會議不規范可以給黨組書記處分嗎

不可以,規范和效果並不成比例,只要有成郊,什麼方式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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