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違規
1. 現役軍人違法怎麼辦
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的 第二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 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 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 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 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 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 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2. 現役軍人違法怎麼辦
依法處理。
1: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題專的暫行規定 的第二條軍隊保屬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
2: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3: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4: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3. 軍人違法犯罪如何處理一般是什麼程序
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的
第二條
軍隊保衛部門回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答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
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4. 軍人違法犯罪如何處理一般是什麼程序
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的
第二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 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5. 現役軍人違法怎麼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6. 士兵違反軍規怎麼處罰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規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三項法令組合而成。士兵違反了軍規,將按照這三條法令進行處罰。
7. 士兵違反紀律受通報應走哪些程序
程序為: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
第七十九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
(六)撤職;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於士官。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8. 退役軍人違規會怎麼處理
違什麼規?如果是違反現役軍人的規章制度,對他已經沒有約束力了。如果違反退伍軍人有關保密等的規定,那是違法了,該怎麼就怎麼。
9. 現役軍人在地方違法怎麼處理
現役軍人在地方違法由當地公安移交軍隊管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