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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紀處分的後果

發布時間: 2020-12-23 07:44:35

⑴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⑵ 政紀處分的警告處分對子女公務員有什麼影響

政紀警告處分沒有存檔對子女公務員政審沒影響。

⑶ 我國政紀和黨紀處分有哪幾種

一、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二、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


三、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政紀處分為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

1、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2、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拓展資料

處分的種類

1、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⑷ 行政問責是政紀處分嗎

行政問責不是也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問責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4)政紀處分的後果擴展閱讀: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⑸ 對公務員的政紀處分有哪幾種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⑹ 「政務處分」跟「政紀處分」有什麼不同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不同之處:

一是監察對象。過去的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新的監察法出台後,政務處分的監督對象范圍更廣,除了原有的監察對象,還涵蓋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如基層群眾性組織中從事管理職能的人員、人大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從而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處分依據。過去的政紀處分與黨的紀律界限分明,政紀處分的依據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為主,而新的政務處分依據中增加了黨紀的相關規定和條款,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公職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這一規定實現了紀律與法律的無縫對接,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三是對涉嫌犯罪的公職人員的處理。對於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幹部涉嫌犯罪的,現在有了硬性規定,即「先處後移」。《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應當」先予以黨紀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公職人員涉嫌犯罪須「先處後移」有了法律支撐。

四是處分解除。過去受到政紀處分的對象,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的,需提出申請並經處分機關批准後方可解除,而政務處分明確公職人員在政務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其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立功等表現的經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非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這在過去的政紀處分中是沒有的。但是同時規定指定管轄只有立案調查權,沒有處分權。

六是復審復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過去的政紀處分中,監察對象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訴、再申訴,而政務處分的表述是「復審、復核」,不再有「申訴、再申訴」的說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務處分的申請復核必須是在經過復審程序的基礎上。

七是對應給予政務處分的退休、辭職、死亡的公職人員的處理。新的政務處分明確雖然不再給予處分,但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依法處置涉案款物,而過去的政紀處分沒有規定立案調查的許可權。

(6)政紀處分的後果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相同之處:

一是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據對應原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如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

二是政務處分要與黨紀重處分配套。《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

三是解除政務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四是處分決定的送達及執紀到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對該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五是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可由任免機關、單位予以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可以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也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該條款還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處分。

六是對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已退休公職人員的處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對涉案款物的處理。不論是現行的政務處分,還是過去的政紀處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的處理上都明文規定,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⑺ 黨紀處分與政紀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
1、對待對象不同
這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就體現在對待的對象不同,政紀處分的對象還有公務員,而黨紀處分針對的只是共產黨員,
2、處分種類不同
其次處分的種類也不盡相同,具體如下政紀處分的種類:明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紀處分。;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具體規定黨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貪污賄賂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等違犯黨紀行為及其量紀標准,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黨紀處分。兩者首先最低的處分都是警告,相似的還有降級以及開除。
3、處分原則不同
黨紀處分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
政紀處分原則:政紀處分合並處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⑻ 公務員被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嗎對以後職務的晉升有影響嗎

雖然不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但對今後職務晉升還是會有一些影響的,至少在領導心中的印版象會失權分。

單位的誡勉談話不存在半年不得提職的情況,要組織部或者市、省紀委的談話才有此情況。

調查的時間不算在這段時間里。要從調查完畢後才能算。無論什麼情況,只要在黨政工作的人員,而且確實也有紀律問題,雖說沒有黨紀處分,但只要涉及到紀委的調查檢查就算沒有問題,以後的仕途也是基本沒什麼前途的。

(8)政紀處分的後果擴展閱讀:

根據中組部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但是,各地方、各部門印發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對違紀處罰是否影響績效,有不同的規定和標准。因此,可以查看當地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⑼ 行政記過處分對個人有哪些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9)政紀處分的後果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⑽ 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區別

前者是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後者是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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