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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政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23 05:09:11

A.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B. 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為了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五種方式:責令履行、確認無效、撤銷、責令補正或更正、確認違法。 責令履行。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緩作為」這兩種行政違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責令「作為」。 確認無效。對不具有法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沒有法定依據等存在嚴重和明顯法律缺陷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無效。無效就意味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被確認無效後,原則上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作出前狀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恢復。 撤銷。對於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和明顯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撤銷,但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銷的除外,因為有的行為無法撤銷或者撤銷會導致更嚴重後果。一般情況下,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履行相關義務,被撤銷後,該行為從作出之日起無效,法定從撤銷之日起無效的例外。行為被撤銷後,如果相關義務已履行或者已執行的,能夠恢復的應當恢復。 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對於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等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確認違法。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責令其「作為」已無實際意義,不可撤銷或者依法不予撤銷等的行政違法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該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並採取補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C. 如何處理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為

這個其實就是行政救濟的問題。
常見的救濟途徑就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D.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違規行政處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E.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內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容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而行政處理則是行政機關對行政責任當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為,除了行政處罰之外還包括行政處分。 補充: 包括行政處罰的,

F. 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規定如何處理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既違反行政法中某個法條的規定同時又觸犯刑法的某個法條規定,從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競合。在實踐中,一行為同時觸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況大量存在,如偷漏稅、走私、破壞公共秩序等行政違法行為等,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時還觸犯有關行政法的規定。發生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競合的實施處罰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處刑罰。即對一行政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機關給以刑事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就同一事實重復處罰。這實際上也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體現。對於給予刑罰就足以達到懲處和預防行政犯罪的目的的,就沒有必要再由行政機關予以有關行政處罰。如:對於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流氓活動,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作了處罰規定。刑法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處理這類違法行為時,對於違法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應當由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行政機關原則上就不應再對其適用行政處罰了。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已經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而且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其制裁程度已遠遠超過了行政處罰對其的制裁,因此行政機關再對其適用拘留等行政處罰已沒有必要,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適用刑罰後,便不得再適用行政處罰。

2.刑罰與行政處罰雙重適用。即對行為人除由司法機關予以刑罰處罰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予以行政處罰。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行政犯罪具有觸犯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性,行為人也就應當相應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另一方面,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功能的差異決定了在適用刑罰的同時還必須適用行政處罰以彌補刑罰的不足。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種類和范圍相對比較狹窄,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僅適用刑法規定的刑罰在有些情況下不足以消除違法行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後果,也不足以徹底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在適用刑罰的同時並處一定的行政處罰有利於更好地打擊犯罪,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是十分必要的,在實踐中也切實可行。如:對於偷稅。抗稅的違法行為,刑法只規定「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除按照稅收法規補稅並且可以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有關稅務法規的規定,對於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人,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對違法者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還不足以挽回其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因而可以並處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以解決刑罰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對於刑罰和行政處罰並處的問題,有些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如:刑法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進行走私,情節嚴重的,除按照海關法規沒收走私物品並且可以罰款 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更多的情況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是單處還是並處,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靈活掌握。如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對於銷售失效、變質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給以刑事處罰,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當然這一行政處罰必須是為了解決刑事處罰所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行政違法行為觸犯了刑律,如果刑罰已對違法者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就應當免除;如果刑罰已對違法者作出了財產方面的處罰,如罰金,關於財產方面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就應當免除。

G. 十年前的行政違規行為現在可以調查處理么

你好,可以去申訴,若是沒有證據了,很難處理。

H. 國家公務員違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政務處分如何處理

關於國家公務員違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的相關處理事項,可以咨詢一下該地區的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

I. 對於行政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抄! 我們國家一向有重實體法,輕程序

法的傳統。但是,程序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行政主

體執法時,就必須依照程序進行,並且負有告知相對人他所

享有的權利的義務。若執法人員未履行告知的義務(這是一

種必備的程序),一旦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那麼行政相對人

很可能以此推翻行政主體的行為的合法性,並且很可能以侵

權損害為由對行政主體進行起訴。 例如稅務人員強制征繳

稅款時,他必須穿制服,出示證件,並出示拖欠稅款相關證

明等,所有程序不可或缺。 否則,一旦事件有變化,如沖

突導致稅務人員人身傷害等,進入訴訟程序時,行政相對人

完全可以以執法人員程序違法為由,減輕甚至免除其處罰。

而如果說稅務人員無恙,而相對人在強制征繳時受到人身傷

害,他更是可以此為由將行政主體送上法庭。

J.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抄,行政機關處理結果: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13年1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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