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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22 23:42:07

Ⅰ 派駐中級法院的紀檢部門對法院幹部的紀律處分決定,能否適用《公務員考核規定 (試行 )》, (二)受記過、

首先更正一下,按照有關規定,黨組、紀檢組是不能做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只能是黨委內和紀委。另外,容按照處分幹部的許可權,中院似乎無權對處級幹部做出紀律處分的。對市管幹部的處分,由市紀委或市監察局根據處分種類,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批後下達。

Ⅱ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Ⅲ 海南省律師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海南省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海南省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會名稱和住所:
中文名稱:海南省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縮寫:HNLA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6號海南律師會館。
第四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受海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並完善律師執業規范、准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四)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前的培訓和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處分;
(七)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負責對律師進行考核,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考核;
(十一)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鼓勵和支持律師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七)設立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領導並支持工作站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海南省司法廳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在海南省司法廳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本會的特邀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在辦理重大或復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支持與指導;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加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 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律師法》、其他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並享有對本所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教育、指導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 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五) 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六) 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 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 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十) 組織本所律師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執業水平,降低執業風險;
(十一) 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會員推選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本省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執業律師。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宜;
(三)審議和表決會長所作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五)通過會費的收繳標准和管理辦法;
(六)選舉理事;
(七)審議和表決由主席團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其他應由律師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
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章程或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理 事 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決定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二) 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 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 經會長提名,決定聘用秘書長;
(五) 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 討論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七) 審議通過本會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八) 推選及提議本省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代表;
(九) 組織實施下一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與選舉事宜;
(十) 提議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一)決定設置專門、專業委員會及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指導、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及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三)必要時,決定是否舉行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十四)律師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四次,一般每季度一次。
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書面提議,應當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議的舉行,應報告海南省司法廳。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二條 理事每年連續兩次無故、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由理事會公示。
第六章 會長 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副會長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五)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
(七)簽署律師協會有關文件;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責;
(九)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三)批准設置秘書處的工作部門及其負責人;
(四)決定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由站長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和組成成員名單;
(五)經秘書長提名,決定聘用副秘書長;
(六)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范及規章制度;
(七)其他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提請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秘書處 專門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常設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並承擔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會長向理事會提名、經表決通過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聘任。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擬定執行與落實的具體方案。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和崗位責任的設置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落實秘書處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五)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
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門、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是本會在本省根據需要派駐在各市、縣的工作機構。隸屬於本會,接受所在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和海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的名稱為「海南省律師協會某市、縣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長、副站長及若干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計劃,並報本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本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市、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本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市、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市、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市、縣律師進行文體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市、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本會理事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對會員獎勵、處分的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具體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交納團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律師輿論及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九)設立會員互助基金;
(十)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一)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本會會費的收繳標准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接受理事會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數在內,其他所列數字,應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報海南省司法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Ⅳ 紀檢組沒有處分黨員的權力,請問紀檢組如何執紀問責

一要深化體制機制創新,增強監督制度保障。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既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也是決定派駐紀檢組監督職能發揮的重要問題。深化紀檢體制改革,推進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積極落實\「兩為主」、\「兩報告」要求,加快推進派駐紀檢組改革,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的程序性、保障性、懲戒性規定,嚴格責任追究。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強化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規范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權力行使制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制度和權力公開、決策公開、管理公開制度,健全執行保障機制,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創新紀檢幹部管理制度,堅持派駐紀檢組長異地交流制度,探索建立派駐紀檢組長上下流動和橫向交流的常態化機制,從制度層面解決不敢、不能、不便執紀監督的問題。二要健全完善責任體系,明確各自工作職責。確保派駐紀檢組監督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健全責任體系是前提。首先,要細化責任內容。要劃清派駐紀檢組與黨組、與相關單位和科室的監督責任,明確責任界限,做到主體明確、層級清晰、無縫銜接。其次,要量化責任標准。整個監督過程都應盡量制定科學的量化標准,以避免隨意性。要圍繞每年工作重心和階段工作重點,制定目標任務,逐項分解、量化、下達到各監督主體。明確工作標准、完成時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並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簽字背書等形式,推動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職責。要健全派駐紀檢組監督檢查行為規范,對派駐紀檢組開展監督檢查的程序、范圍、要求等進行明確界定,建立\「問題台賬」等制度,檢查組負責人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對檢查結果簽字背書,作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的依據。制定上級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的檢查考核辦法,實行派駐紀檢組向上級紀委匯報履職情況的制度。再次,要硬化責任追究。按照\「一案雙查」的要求,明確每一個違紀違法案件必須倒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三要注重加強自身建設,夯實執紀監督基礎。\「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監督職責,派駐紀檢組長必須具備素質過硬、能力突出、作風優良本領。要注重開門開放,打造\「陽光」紀檢,主動宣傳紀檢監督職責、任務、成效等,讓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支持、監督派駐紀檢組的工作,為履行監督職責聚集正能量。增強使命意識和擔當精神,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始終保持凜然正氣。按照\「情況明、數字准、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的標准,加強派駐紀檢組長的能力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執紀監督能力。強化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對派駐紀檢組的監督機制,健全派駐紀檢組長履職行為規范,對派駐紀檢組長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切實解決\「燈下黑」問題,切實打造堅強有力的執紀監督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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