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①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②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內辦理手續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2)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③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內辦理職務
只是想撤銷黨內職務而已 行政職務不受影響
但是如果失去黨內職務 基本上行政職務也就到頭了 畢竟當要管政的
④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其黨外職務。
⑤ 如何理解把握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版任命的黨內權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⑥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6)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擴展閱讀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⑦ 如何理解把握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專務。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屬以上處分,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同時政紀處分也要給予撤職、開除處分,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工資職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以上,相應降低二個級別以上。
⑧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專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屬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其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