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丹東市對受到警告處分的教師當年的師德考核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是主要針對中小學教師的: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回和記過處分,公答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