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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積分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20:07

⑴ 京東哪些違規會受到處罰,賣家積分管理規則

京東一般受罰的主要有主圖不合格,標題使用違規詞,詳情頁使用違規詞,濫發信息,頁面出現其他電商對平台信息等。

⑵ 開通交通違章簡訊通知怎麼辦理

開通手機通知車輛違規的方法:

方法一:首先要是車主,直接到車管所把手機號碼登記到車輛信息里就可以了。現在交管所是自動開通交通違章簡訊通知的。

方法二:可以直接用手機打手機的運營商,讓客服為您開通「交通違章簡訊通知」吧。這樣最安全、最直接。

⑶ 工商銀行違規責任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第三條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

中國工商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治行,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程序規范;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對勞務派遣人員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節 處理的種類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處理方式包括: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違規積分:包括一級(積1分)、二級(積3分)、三級(積6分)、四級(積16分),由內控合規部門負責;

(二)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單位及轄屬部門負責;

(三)日常處理:包括待崗管理、扣減績效收入、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取消任職資格、解除勞動合同等,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

(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由監察部門負責。 以上處理方式可合並使用。

第七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三)受到記大過處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四)受到撤職處分之日起, 按照新崗位等級確定工資等級,新工資等級應當低於原工資等級;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且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不得重新錄用、聘用。

受到行政處分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節 處理程序

第八條 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需積分的,應根據《違規積分

管理規定(試行)》(工銀辦發[2007]481號)進行積分認定,移送同級內控合規部門辦理;需給予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的,應根據本規定提出建議,分別移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辦理。

第九條 辦理部門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違規行為性質及應負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核或審理。

第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辦理,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一條 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解除違規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聽取當事人申訴,將理由通知工會後提交行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該決定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出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檢查(含調查,下同)和審理應實行查審分離。檢查人員負責查清違規的事實,對收集的材料及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負責,並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審理人員負責認定違規行為的性質,審查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適用行政處分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檢查部門應在從錯誤事實材料與責任人見面、簽字之日起(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移送的從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檢查材料移送審理部門審理。

第十四條 移送審理的材料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報告、證據材料、責任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責任人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及調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移交部門給予責任人處分的建議及依據等。

第十五條 行政處分由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監察部門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分級審理;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人由總行負責審理,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責任人由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負責審理。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審理部門應在受理後四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他處分的,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應將理由通知工會後作出決定。工會有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後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八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處分人員提出申請,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按其表現決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直接決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現良好,無其他違規行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規定所稱解除是指解除被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晉升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對原處分決定的撤銷。解除撤職處分的限制不是對原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的恢復。

第十九條 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簽收。 第二十條 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對部門副總經理(含)、二級分行副行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總行監察室備案;二級分行對部門副經理(含)、支行副行長(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

上一級行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節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不服處理決定的,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有關機構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復審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總行作出復核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違規問題重大、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復審復核的決定時間。復審復核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以向本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章 運用規則

第二十三條 積分標准按每項違規行為的積分級別所對應的標准值分別進行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分則未明列的違規行為,且未造成後果的,按《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凡造成後果,或本規定分則明列違規行為與《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所列重復的,按本規定執行,不再累計積分。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同一錯誤事實不得重復處理,但可對處理明顯偏輕的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每次扣減績效收入下限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目標績效工資的10%,上限為40%,但不得超過當月應發工資的20%。

第二十七條 對因違規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員工(含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的;

(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的;

(四)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的;

(五)案發後積極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的;

(六)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輕損失或主動賠償大部損失以及上繳非法所得的;

(七)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

(八)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下限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

(一)已按業務操作流程審慎操作,但以現有條件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身份證

件、鑒章、票據、支付憑證、存單(折)、本外幣等,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二)在業務操作中由於制度、系統缺陷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貸款劣變並已積極採取相關措施的;

(四)形成資金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六)受到暴力脅迫時的失當行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的;

(八)有證據證明,發現事故、案件前,檢查人員已指出問題、隱患或向被檢查機構下發整改建議,並向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領導報告的。

第三十條 網點發生案件,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部門負責人任職不足六個月,且到職後認真履職的,可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同一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理再次違規的;

(二)推卸責任、誣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虛假或偽造的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檢查人、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五)強令、脅迫他人違規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處理。

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含)以上的,按處理較重的條款執行。

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主要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計形成個人客戶不良貸款50萬元以下、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機具被盜用、丟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的卡、證、票樣等被盜用、丟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的權利憑證、質押物、保險單據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統二級或三級生產事件的;

(六)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七)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評估價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10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損害

⑷ 車輛違章處理全國都可以處理嗎

目前全國范圍內雖然可以查詢異地違章,但很多地方由於繳費系統沒有聯網,所以是無法處理異地違章的。具體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省內不同城市違章,可以到車輛登記的城市交警部門進行繳納罰款和扣分。如果在省內其他城市出行,被交警現場抓到違反交通行為,這時交警會開罰單通知,現場交警是不會收取任何罰款的。然後駕駛員可以回到當地城市,攜帶行駛證、駕駛者到當地交警部門指定的銀行進行交納罰款和到車管所進行扣分。或者到年尾,車輛要年檢的時候,將所有違規行為進行一次性處理。
第二情況:在省外違章違章時,如果兩省的交通信息互聯,就可以回到自己省辦理罰款,否則就要到當地處理了。在外省出差或遊玩時,如果現場被交警抓到違章,那麼就要及時到本地處理違章了;如果回到自己省內才收到罰款通知單,可到所在城市的交管本門查詢違章情況,如果可以查詢,可以拿著行駛證和駕駛證等證件到那裡處理交通違章;如果查詢不到,那可以不理睬,這不影響到車輛年檢。可以下次去該省時繳納罰款和扣分。2016年5月1日起,交通部將跨省異地跨繳納交通罰款試點范圍擴大到北京、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慶、陝西、河北、安徽、山東、四川、...目前全國范圍內雖然可以查詢異地違章,但很多地方由於繳費系統沒有聯網,所以是無法處理異地違章的。具體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省內不同城市違章,可以到車輛登記的城市交警部門進行繳納罰款和扣分。如果在省內其他城市出行,被交警現場抓到違反交通行為,這時交警會開罰單通知,現場交警是不會收取任何罰款的。然後駕駛員可以回到當地城市,攜帶行駛證、駕駛者到當地交警部門指定的銀行進行交納罰款和到車管所進行扣分。或者到年尾,車輛要年檢的時候,將所有違規行為進行一次性處理。
第二情況:在省外違章違章時,如果兩省的交通信息互聯,就可以回到自己省辦理罰款,否則就要到當地處理了。在外省出差或遊玩時,如果現場被交警抓到違章,那麼就要及時到本地處理違章了;如果回到自己省內才收到罰款通知單,可到所在城市的交管本門查詢違章情況,如果可以查詢,可以拿著行駛證和駕駛證等證件到那裡處理交通違章;如果查詢不到,那可以不理睬,這不影響到車輛年檢。可以下次去該省時繳納罰款和扣分。2016年5月1日起,交通部將跨省異地跨繳納交通罰款試點范圍擴大到北京、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慶、陝西、河北、安徽、山東、四川、貴州、雲南等16個省(市)。當事人在上述16個省(市)因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交管部門現場處罰後,可以到處罰地省(市)指定銀行全國任意營業網點櫃台繳款。

⑸ 上海市落戶打分積分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上海積分落戶適用對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並參加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二、上海積分落戶基礎指標及分值參考: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1、年齡: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2、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

3、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

4、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三、上海積分落戶加分指標及分值參考: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1、緊缺急需專業: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上海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2、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持證人在上海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3、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4、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持證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5、遠郊重點區域:持證人在上海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6、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7、表彰獎勵: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

8、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持證人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四、上海積分落戶制度: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1、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2、行政拘留記錄: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3、一般刑事犯罪記錄: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5)違規積分管理擴展閱讀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參考資料

社保查詢網-2018年上海積分落戶制度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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