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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兩個法律

發布時間: 2020-12-21 23:09:55

Ⅰ 兩個違法行為但是違反的是同一部行政法同一條不同款怎麼處罰

對特種行業的行政處罰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也有依據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規的。如旅館業,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而依照《旅館業治安管理法》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如安徽省於2014年9月26日發布《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組織依法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採集、上傳或者報送有關人員與物品信息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以及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登記服務對象及相關物品信息的;(四)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違禁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有前款規定四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有法律規定的依據法律規定,無法律規定的依照地方法規處罰。

Ⅱ 同一行為觸犯兩種以上法律如何行政處罰

你的提問,三言二語還真闡述不清楚。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或兩種以上法律)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如何處罰問題,在《行政處罰法》中主要體現為第24條,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該條款僅是從禁止重復罰款角度予以規范,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時應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並未明確。討論此問題,應從以下問題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其次是「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具體包括哪幾種情形?

最後才是針對具體情形,分別應如何適用法律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定

「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是指「法律上的一行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為」。

由於行政處罰與刑罰有一定的銜接性,不妨參照刑法理論中有關「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定標准來分析此問題:

凡只能充分滿足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數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應認定為「數個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上的一行為」,可能由一個「自然上的行為」構成,也可能由數個「自然上的行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社會一般觀念結合而成。但是,一個「自然上的行為」卻不可能同時構成數個「法律上的行為」。具體的某種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結合相關法條的具體規定來判斷。

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無照經營,包含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或)許可證、批准文件」的消極不作為,和「實施了相關經營活動」的積極作為這兩個「自然上的行為」;

又如《商標法》第52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也要求同時具備「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消極不作為,和「製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的積極作為。就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而言,表面上看同時構成了「無照經營」和「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但構成這兩個違法行為所必須的積極作為要件卻是重合的,都是「印製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也就不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上述兩個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同時違反了數個法條。

二、「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分類 我們仍參照刑法理論來分析:

(一)單純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即只違反一個行政管理法條。由於行政管理的繁雜和執法主體多樣,這種情形其實也不多。

(二)實質上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看起來是數個行政違法行為,但實質上僅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包括:

1、持續性或繼續性違法。指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的行為及其引起的違法狀態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上處於持續或繼續狀態,沒有間斷,法律對其評價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某人從A地到B地超載駕駛。持續性違法,可能僅違反一個法條,也可能違反數法條。

2、法條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條,數法條對該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或者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而且數法條之間在調整對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疊的包容關系。法條包容關系分兩種:一是完全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疊的重合關系,簡稱法條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對象上具有交叉關系,也稱法條交叉。

3、想像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法條,但數法條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包容關系。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關系,是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關鍵。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無照經營的規定,與《商標法》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法條本身之間並無必然的包容關系。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是「無照經營」與「商標侵權」的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三)數行為而法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指本來符合數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但法律將其規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一款對「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設定了處罰,第二款第三項又對「多次毆打、傷害他人」設定了更重的處罰。「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此類情形,一般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

(四)數行為而在處理上作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連續違法。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違法行為。連續違法在時間上有間斷。在刑法上,連續犯按一罪處斷。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連續違法,我國也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從重處理的。」

2、牽連違法。指以實施一個違法行為為目的,但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分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其特徵:一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且數個行為分別構成了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二是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手段(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如為了銷售不合格產品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就屬於牽連違法。對於牽連違法,一般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但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競買人為了串通拍賣賄賂拍賣公司,串通拍賣與賄賂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但根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對賄賂行為與串通拍賣行為應一並處罰。

3、吸收違法。指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了數個分別構成了不同行政違法的行為,由於數行為之間存在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實踐中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指根據一般觀念和法條內容,數行為之間由於基本性質相同或有密切聯系而存在的附隨關系。包括其中一個或某些行為是另一個行為的必經階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個行為是其他行為的當然結果。

三、一行為違反數法條的處罰原則

如前所述,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主要表現為法條競合、想像競合、牽連違法和吸收違法。在刑罰領域,對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一般是從一重斷處。對於法條競合犯,法條本身對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條交叉時由於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根據犯罪行為最為顯著的特徵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從一斷處;其他情況下,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原則為主。

與行政處罰相比,刑罰的裁決機關單一,種類相對較少,刑法條文也更協調統一,從一斷處就足以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監管角度和對象、處罰種類、制裁目的以及法條內容,都非常復雜;不同法條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主體的監管任務、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目的,其側重點也不同。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也絕對地採取從一斷處原則,就可能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處罰,妨礙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間、不同行政處罰種類之間制裁功能的全面實現。

仍以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為例,無論是單獨依《印刷業管理條例》無照經營,還是依《商標法》商標侵權定性處罰,都不能全面評價該行為的違法之處。若僅依商標侵權查處,只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和專用工具,並處罰款,而《印刷業管理條例》所設定的「取締無證照印刷經營活動」和「沒收違法所得」處罰就會落空,反之亦然。 其實,《行政處罰法》第24條立法精神是禁止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並未排除在遵守該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適用數個法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且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我國目前對此問題規定不夠祥盡,實踐中一般是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通說認為,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應以「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為主:即分別適用該行為所違反的所有法條,指出其違法性並實施行政處罰,但同種處罰不得重復作出,若數法條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同種處罰適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條;若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依法作出,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

當然,在法條競合情況下,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條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目前仍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從一斷處」的原則為主:法條交叉的,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法條重合且行政執法主體相同的,按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規則,從一斷處;法條重合但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且相關行政執法主體都有管轄權的,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 另外,一行為違反的數法條均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該機關對該行為只能同時適用相關法條作出一次處罰且同種處罰不重復,不能分別作出數次處罰,否則有違依法行政的誠實守信原則和依賴保護原則。確有必要改變原處罰的,應依法撤銷原處罰再重新處罰,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Ⅲ 行政處罰時,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的法律條款,能否分別予以處罰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3)違法兩個法律擴展閱讀

《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存在連續三年未按規定接受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情節嚴重。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被撤銷登記後,應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Ⅳ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使用兩部法律處罰是否可行

1、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法規中的處罰規則。本著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將適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2、《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罰款是一個幅度,並不是很高。《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可以處以相當於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這里說的是兩倍以下,那麼罰一元錢也符合法律規定,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罰款下線並無不同,因此沒有必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也可以作為決定是否處罰的依據。

Ⅳ 急求兩個法律案例!

不懂法的惡果: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及時正確的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一點勉強。。。

Ⅵ 兩個違法行為是否可同時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復:對當事人的同制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適用法律上,應該首先你部門法:廣播電影電視部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所以你只能適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處罰。處罰時可以正常裁決,當事人可以繳納部分罰款,其餘大報告緩交。

Ⅶ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如果某一個處罰機關已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處罰,其他機關應視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Ⅷ 違反同一部法律多個條款的行政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根據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我國行政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明確的法律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照通說觀點,對於行政法規不同條款的競合,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不同條款。如果每個法律規范的行政處罰權均授予同一個行政機關,但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不同,該行政機關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條款,從一加重處罰。若處罰的種類相同,但將行政處罰權授予不同的行政機關,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只能給予一次行政處罰,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以後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認定為不合法

Ⅸ 一種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可否同時進行兩種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在理論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多種觀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一事不再罰,但對我們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和執法實踐,筆者認為,一事不再罰應有以下3個方面的涵義:①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的處罰;②不同機關依據不同理由和法律規范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如罰款)的行政處罰;③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後,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以上三個方面內容不能分割,互為前提,互為補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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