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調休
⑴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現因被投訴而進行調休,這樣做是否合法
不合法,來應該支付不低於自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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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加班的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⑵ 公司可以強制要求員工調休嗎
法律是更注重保障勞動者休息的權利,調休是用人單位自主權,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是法律提倡的舉措,用人單位可以強制安排勞動者補休。不過,從人文關懷和充分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出發,用人單位可以在調休上盡量照顧勞動者安排。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條規定,公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分別按照工資的150%和300%發給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按工資200%發給加班工資。
拓展資料:
調休(tiáo xiū)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周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然後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⑶ 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強制調休嗎如果是要求強制的話我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抄保障相關法律的規襲定,企業在安排職工加班後,必須在半年時間內安排調休,或者付給加班費。如果企業既沒有按時給員工調休,也沒有付給加班費,則在半年後,必須要支付加班費。企業有權根據需要安排調休,半年內強制安排調休的做法不算違法。
但是國慶、元旦、春節等國家法定假期,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必須付給加班費,且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來規避結算加班工資。在非法定假期時間內的加班,如果超過半年沒有安排調休,企業必須結算加班費。
⑷ 2020撈動法私自調休違法嗎
答:2020撈動法私自調休事實應該違法的。
⑸ 公司強制的周末加班時間不讓用於調休,這樣是否違反勞動法
按照些下面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安排您周六日加班,就必須安排你補休回,如果不能安排您補休,答那就得向您支付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報酬,也就是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違規調休擴展閱讀
1、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2、平常周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3、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⑹ 公司經常要求加班給調休算違法嗎
看你們加班的情況了。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這樣好像沒必要調休。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這是合法的。法定假日加班,要支付300%工資,且不可以用調休替代加班費。
⑺ 公司隨意調休,這樣做違法嗎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投訴,看看是不是有相關的政策,按理來講,你公司的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
⑻ 勞動法(不讓加班,星期六星期天上班讓調休不能自己選擇調休時間)違法嗎
1、按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補休,如果版不能補休的要支權付二倍加班工資的,晚上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的。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⑼ 公司經常調休是不是屬於違法
只要一年夠休息日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