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獎金
① 老闆違規發放獎金,職工要不要退還獎金
職工不用退回獎金,是老闆違規發放,職工拿獎金不違規的
② 違規發放的獎金能不能從工資中扣除
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一般扣款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能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
金額多的話要多次扣。
③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違反什麼紀律的行為
這是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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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補貼的原因
分析原因,除了客觀上存在的資金管理漏洞、監督管理缺失、執紀不嚴等,在主觀方面的認識誤區,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思想認識不到位。「本以為發放補助是為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積極性,不是出於私心,我個人沒拿一分錢,沒想到還是違反了紀律。」因提議並促成給鎮里部分工作人員發放3萬元補助,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黨委書記曹大偉受到了處分,他在反思問題時這樣說。
這是典型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的堅定決心和重大意義,依然用老觀念、老思維應對新形勢、新局面。
僥幸心理在作祟。「錢不多、事不大,不會引起紀委注意」,「我們操作得很巧妙,紀委也發現不了」,這些念頭經常出現在違規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機關組織職工運動會,該局下屬的武漢市車防中心以參賽人員每人1000元、不參賽人員每人500元的標准給全體工作人員購買了一批運動服裝,共花費3.2萬元。雖然他們遮蓋得很巧妙,但面對「升級換代」的黨內監督、無處不在的群眾監督等,最終還是「露出了尾巴」。
執行規定不堅決。「八項規定出台後,我知道發放過節費是違規的。但是考慮到我剛調任不久,一來就把單位慣例打破,大家對我會有意見,於是就同意辦公室造表,發放了中秋過節費。」江西省會昌縣皮膚病防治所所長劉健民向調查人員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慣例」,經劉健民批准,2013年,該單位給職工發放了共計10250元的中秋節「福利」。明明知道不對,卻為了所謂的「慣例」,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拋諸腦後,慷公款之慨、迎下屬之好,等來的只能是紀律的追究。
④ 事業單位開展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問題自查的報告怎麼寫
寄給正規出版社的稿酬是正當收入。如果單位內部開展某項徵文活動,發放象徵意義的獎勵,也不算違規。如果以發稿費為名,發放大額津貼,那就是違規的。主要看發放稿酬的目的。
⑤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適用《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嗎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適用《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⑥ 被巡查組查出單位違規發放效能獎,主管領導會受到怎樣處理
如果要是違規的話,應該有相關的處理辦法的,而且有相關的規定的主管領導,當然會受到嚴格的處理,只要是違反了規章制度,就應該把她撤銷職務
⑦ 機關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的獎金清退應交到哪裡
這類情況應該及時上交到當地的財政部門的。
⑧ 村委會發獎金怎麼才不算違規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