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
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那些原則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三、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㈡ 辨析: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是,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和黨內法規的規定,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除特殊情況外,比如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就不能夠參加和申辯了。
㈢ 在黨組織談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有權參加,可以提出申辯的理由,也可以表明自己認識錯誤的態度,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
㈣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抄
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出鑒定,是指黨組織對黨員表現作出的評價。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既是維護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採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
㈤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為錯誤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5)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2、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3、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㈥ 黨紀處分影響期分別是多長時間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6)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㈦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哪些人可以為之作證和辯護
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都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有關黨內法規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黨組織要客觀看待和正確處理黨員的申辯和申訴。
(7)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
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後,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後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㈧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8)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㈨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也有特殊情況,本人就不可以參加了,比如受處分的黨員因為涉嫌犯罪被羈押即將被起訴判刑等。
㈩ 在黨員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不能參加,但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嗎
可以的,本人可以為自己辯護。其他黨員可以針對某事進行作證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10)具有黨紀處分決定權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