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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20 21:52:44

⑴ 公文中處分決定、批評性通報與紀要、決議有什麼區別

一是二者的行文目的不同。處分決定與批評性通 報雖然都能起到引以為戒、使人受到教育的作用,但 前者是組織傳達對某人所犯錯誤的處理結果,是在一定范圍內組織對某人的處理結論,而後者則是以反面 典型教育大家,總結教訓。 二是涉及對象不同,處分 決定一般對人,而批評性通報通常以對事為多,對人較少。 三是行文范圍不同,處分決定的行文范圍比較 嚴格,有些還具有保密性,不宜廣為宣傳;而批評性 通報的行文范圍比較廣泛,保密性較少,一般都讓群眾知道。 四是寫法不同。處分決定的寫法比較簡單,一般包括個人身份情況、錯誤事實和結論三部分,而 批評性通報則一般包括情況介紹、原因分析希望和要求等內容。 第二,紀要、決議: 兩者都能記載反映會議議決的事項,都屬反映會議結果的文件,但是,決議適用於依據多數表決原則進行決策的會議,如人代會、黨代會等各種代表會議和委員會議。它反映的是會議圍繞某個主題、經反復討論研究而通過的一致性意見,屬於決定性文件,所以必經與會人員的法定多數表決通過方才生效。一個決議只能圍繞一個主題,如果會議有多個主題,相應可以產生多個決議,每個決議一旦形成和發布,就都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而紀要主要用於不實行多決原則的各種工作會議、座談會議、研究會議等,其他會議也可酌情採用。紀要屬總結記錄性文件,一個會議只能形成一個紀要,主要反映一致意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反映不同看法,可以圍繞一項工作,也可以寫入不同方面毫無關聯的幾項決定。它不需表決通過,由會議主持機關負責人審定即可制發。手把手教你成為公文寫作高手

⑵ 開除黨籍處分什麼機關行文

根據管理許可權的不同由不同的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如果是市委管理的幹部,可由市委作出,也可在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由市紀委做出,一般幹部一般由市紀委做出開除黨籍的決定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行文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⑷ 在行文上是解除警告處分還是警告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
六個月後會解除你版的處分,如果單權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想要提前解除的話,必須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因此,國家公務員在受到行政處分期間,只要其表現符合受獎勵的條件,不但可以給予獎勵,而且還可以因立功而提前解除處分。

⑸ 某研究院對嚴重違紀職工的處分屬於通知行文嗎

應該用通報吧

⑹ 行政處分文件推遲六年才通知本人,這樣的處分還有有效



受處分的當事人請求解除處分的申請書,並非強制性規定。但在實踐中,當事人的申請書能體現本人有悔改表現。


一、《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1、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2、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1、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2、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⑺ 求關於行政處分上報範文

撤銷行政處分申請書
尊敬的XX單位領導:
我叫XXX,現年XX歲,住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系XXXXXXXX公務員。
我於XXXX年XX月XX日,因為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被單位給予XX處分,我作為公務員,犯了不應該犯的錯誤,在單位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被處分後,我痛定思痛,認真作了自我反省,並按期交納了相關的社會撫養費,通過近期的學習,使我的思想有了提高,因此,按單位規定,特此申請撤銷對我的處分。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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