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違規套現怎麼處罰
⑴ 我的公務卡被單位財務科長拿去套現,現在他因為貪污公款被檢查機關帶走,也還不上我的錢,他拿我公務卡套
算個人行為。而且還不上會影響你的個人信用,所以不能把卡交給別人使用。
⑵ 如何定性 公車加油卡為私車加油如何定性
都不可以的
中石化ic的主要功能就是限制車號加油,違規的事情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的!
⑶ 假發票套現公款30萬吃喝犯罪嗎
還要看具體案情,可能涉嫌詐騙罪、貪污罪。
⑷ 套現的公款用於公務開支屬於什麼性質
只要沒有把錢貪污就不會有多大的問題,最多就是違反財經制度。
⑸ 個人用發票去單位套現屬於犯罪嗎
這種行為肯定是屬於違法犯罪的,利用發票騙取資金,屬於詐騙行為
⑹ 單位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報銷的虛開發票套現應負什麼責任
這要看具體情況。
單純知情不舉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共犯論處,因領導指令的行為不屬違法性阻卻事由,但可主張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