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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

發布時間: 2020-12-19 21:01:34

㈠ 教師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可否向監察機關申訴

教師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監察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察機關受理申訴的范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㈡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應去學校的主管教育機關,如教育局

㈢ 某縣中學教師李某對學校給予他的處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申訴的機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 39 條明確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
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
訴」

㈣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給予什麼處分

第一條 為嚴格學校管理,教育學生自覺履行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規范學生處分程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及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含社會力量舉辦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
第三條 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第四條 處分的種類:
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犯有錯誤,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二)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三)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六)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七)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第六條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同時有本規定第五條其中兩項以上不良行為,經教育仍堅持錯誤不改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60課時(含6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多次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三)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有辱罵教師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不聽勸告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
(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六)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情節嚴重的;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音像製品、讀物,屢教不改的;
(八)多次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或有搶劫、敲詐行為的;
(九)男女同學之間發生不正當交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七條 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違紀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課一個月,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108課時(含108課時)以上的;
(三)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
(四)打架斗毆、行凶、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製品,進行淫亂或色情、賣淫活動的;
(六)破壞公共設施,偷竊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七)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 對犯有本規定第七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在給予處分後,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九條 對不滿10周歲的小學生,免予處分。
對不滿14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對不滿18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於被刑事強制執行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不得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於依法免於刑事處罰、被監禁、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必須復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復學、升學、就學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十條 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時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堅持錯誤不改,繼續出現違紀現象,構成新的處分的,可累加處分。
第十一條 除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外,受處分的學生有明顯進步的,應撤消其處分。
第十二條 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教導處、政教處)告知當事學生;
(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校務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四)需要備案的,按規定報備;
(五)通知被處分學生。
第十三條 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在告知被處分後,3日內可向校長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負責人及其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
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校務會議討論學生處分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全面分析學生過錯的主客觀原因,用表決方式通過處分決定。
表決處分決定出現較大爭議時,校長應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進行調查了解,並做出裁決。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校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中等職業學校給予學生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必須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由相關管理機構受理。
相關管理機構自受理備案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學校接到答復後,方可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
第十七條 建立處分申訴制度。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不服,允許保留意見,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由法制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消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受勒令退學處分的學生,發給學歷證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不論處分是否撤消,應當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未完成規定學業的除外。
第二十條 學校處分學生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處分學生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修改或增設處分種類、違背處分程序、增加被處分學生義務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校長和主要責任人員紀律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學生處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公布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處分不再重新處理。

㈤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教師法規來定教師有體罰學自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等行為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㈥ 存在兩種違紀行為,規定應分別處以警告個嚴重警告,最後組織決定給予什麼處分

存在兩種違紀行為,規定應分別處以警告個嚴重警告,最後組織決定給予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即撤銷黨內職務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6)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㈦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7)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㈧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方法不服是否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申訴很麻煩~現在很現實的~你先找班主任談~態度好點 ~最好送點煙(回你還小就要爸爸答媽媽去)~然後再找校長談~請吃飯 ~送煙酒或者別的紅包也行~保證每問題
以前我們學校幾個記了過的學生畢業的時候都是這樣做的~結果記的過都消了~~
只要校長一句話~你就可以繼續在學校呆著~所以找校長絕對是最快的方法~~你申訴就算成功了以後在學校你也沒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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