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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違法所得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41:12

① 判決書上追繳違法所得如何執行

追繳違法所得的方式有兩種:

  1. 犯罪人主動上繳。

  2. 司法機關依法追繳。通過調查各類財物狀況,查封、扣押、劃撥賬戶等方式完成。

② 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沒有具體數額,如何追繳

這是關於對犯罪物品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③ 刑事共同犯罪追繳違法所得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刑法》中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於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於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究竟何為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而這里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提到的這幾類。

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之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相關財物的處理有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國庫這幾種方式。

(一)追繳

對於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況,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就應當隨時予以追繳,這既是為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為原物也是證據,也是為保障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當追繳。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違法所得是物的,應當追繳原物,若非原物,則不宜追繳。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應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具有證據作用,應當是原物。

第二,對於違法所得的錢款,應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學界存在爭論。筆者認為,貨幣本身就是一般等價物,特點就是流通性和統一性,因此違法所得的貨幣不是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只要有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錢款可以執行的,都應當追繳。

(二)責令退賠

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應責令犯罪分子退賠。無法追繳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原物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原物滅失的情況下,本著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應責令其按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錢款。關於原物的價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其第五條第五項中規定,對於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繳或是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被盜物品的價值,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關的核價方法確定。這里要求失主、證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提出有效憑證,然而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盜竊的物品的特徵,無法與失主的陳述相印證,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憑證,則無法確定被竊物品的價值,此種情況下,被盜物品不應計入犯罪分子盜竊數額,也不應要求其作退賠。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其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若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刑法上對於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因此許多學者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認為,法律禁止贓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適用善意取得。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之所以被認為是贓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佔有主體,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獲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當然具有贓性,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對價從犯罪分子處受讓,此物在該第三人手中,則不再具有贓性。另一方面,擔心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會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或是不利於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也是不必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責令犯罪分子退賠而實現,而同樣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也得到了尊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完全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受讓財產,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會秩序的,也就談不上破壞社會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是錢款的,無可追繳的錢款。有一種看法認為,既然沒有可追繳的錢款,責令退賠也是空談,沒有意義。筆者認為不然。首先,根據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分子違法獲得了錢款,就應當退賠,這是原則,即使是宣告,也應表明一種態度。其次,沒有可追繳的錢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沒有錢款可供退賠,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將通過違法所得的款項轉移到自己國外秘密的帳戶中,或是轉到他人的名義下,此種情況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賠的。

退賠的主體,應是具有違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賠的客體應是通過被起訴的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應對共犯的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這里有一個常見的案件類型,盜竊及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訴,然而他們並非共同犯罪,對於退賠,他們並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收贓者已經將所收贓物以正常交易的狀態轉賣,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所竊物品承擔退賠責任,收贓罪的犯罪分子則只對收贓後再轉賣後的非法所得承擔退賠責任;若收贓者收贓後還未轉賣,則因收贓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質對該贓物應作為盜竊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而非作為收贓者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返還被害人或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物,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中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且可以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應當返還被害人;在無被害人或雖有被害人但無法返還被害人,或者是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情況下,則予以沒收後上繳國庫。這里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法返還被害人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無法聯繫到,或者被害人明確表示放棄退賠財產所有權或被害單位已經不存在也無財產繼承單位等情況。對於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被害人因路途遙遠不便到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接受返還的情況,筆者認為,應採取靈活的方法,如由被害人傳真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帳戶號碼,由退賠執行機關將款項直接打入被害人銀行帳戶,一方面真正做到了為民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於辦案機關財務處理。而對於真正無法返還的情況,也應及時做出明確的財務處理。

2、有權決定的主體。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哪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返還被害人,哪些應沒收後上繳國庫,且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追繳、責令退賠是所有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也是其義務,其目的,如上文所述,是為了保障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審判結果的實現。而司法實踐中,未經審判,偵查機關就將追繳的財物發還被害人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就使得一方面這些款物沒有發揮其證據效用,另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判決受掣肘,為了使判決不與偵查機關的處理相矛盾,必須對偵查機關的處理予以認可,而偵查機關對於非法所得的認定卻未必是正確的。因此,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應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然後由其他辦案機關根據判決內容處理。

3、對於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中,追繳、責令退賠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由法院作出裁定?我國司法實務並沒有採取這種做法,但有學者提出應該由法院來做決定,筆者以為不妥,理由是案件既然沒有進入審判程序,相關財物也就不應該由法院決定處理,而應由案件受理機關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來根據整個案件處理情況決定處理。

④ 財產與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有何不同

嫌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受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應當依法返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沒收上回繳國庫答。即便判處沒收犯罪分子個人全部財產的,也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法條鏈接:〈刑法〉

1、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3、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⑤ 追繳違法所得的審批

人民政府下面的執法部門,對屬於該部門管轄的范圍內查處的違法行為,都有追繳違法所得的審批權。如果是追繳賭博的違法所得,一般由由縣級公安局局長批准,交所屬公安機關行使追繳權。

⑥ 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是什麼意思

追繳的意思就是現在即使沒有全部收回,也不會說不了了之,會一直追索,即使這個人當時沒有錢,只要他後面有錢了的話,一樣要把補交。

⑦ 刑事追繳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從立法精神上看。我國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運行刑罰手段打擊刑事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側重於對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刑的法律地位只能是附屬的。而我國財產刑的種類只包括了罰金和沒收財產, 並沒有包括追繳或退賠,從本質上看,追繳贓款贓物實際是一種行政上的強制措施,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其追繳上的法律效力,原則上只及於偵查期間,不能及於審判結束後,而人民法院通常在刑事判決中作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決定,只能反映司法機關對追繳或退賠情況作了進一步核實以及對這些贓款贓物處理的司法態度,不是對追繳或退賠上的民事權益爭議的實體部分作出栽判, 由此看出,法院作出的追繳或退賠決定不具有司法裁判力。同時,追繳或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採取追繳,嚴格上是不能查封戓扣押被告人的其它合法財產,至於在偵査期間追繳或退賠如不能彌補被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民事權益。

⑧ 詐騙案已經判決,關於追繳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這項,是由誰負責執行

刑事司法上有這樣的一個原則:事後認可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也就是說你想撤銷案件的行為並不能影響他詐騙罪既遂形態的構成。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他騙走了你3000元,在犯罪構成形態上已經是既遂,也就是詐騙罪既遂。公安機關立案後就會進入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嫌疑人全部符合詐騙罪的既遂條件的就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在公訴案件中你是被害人,檢察院是公訴人,他是被告人。因為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而不是自訴案件和不告不理的案件。只有自訴案件和不告不理案件才可以撤回起訴。如果你真的不想告他,那麼就要在立案偵查階段把這個案子給抹了是最好的了。祝你好運。

⑨ 可以追繳單位犯罪的違法所得嗎

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毫無疑問是個人犯罪。
單位作為犯罪主體時,違法所得歸個人私分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綜上,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犯罪主體及分類
1.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①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②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
二、司法解釋依據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1999年7月3日生效。這是有關單位犯罪總則性的司法解釋,具體內容為:
第一條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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