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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老鄉會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9 17:33:03

㈠ 老鄉會 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什麼紀律

禁止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黨員老鄉會處分擴展閱讀: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㈡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黨員老鄉會處分擴展閱讀

能不能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不得違反上述《通知》的規定,即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於正常人際交往,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違規參與老鄉會屬違反什麼紀律的行為,

違反了2015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明確了黨組織和黨員在紀回律方面的「負面清答單」,讓廣大黨員清醒認識到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其中條例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如何解讀這一條款,是不是所有黨員參加這些「會」就違紀了?其實不然,該條款針對的並不是所有的「會」,也不是針對所有的黨員。這裡面有三個限定條件:一是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按照中央紀委法規室的解釋,以「黨員領導幹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該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二是行為違反「有關規定」,這個規定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三是這些「會」是「自發成立的」,換句話說,就是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由此可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㈣ 黨員領導幹部能夠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嗎

中紀委、中組部、總政治部於2002年4月4日專門發出通知指出,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參加了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以下簡稱「三會」)等組織,或者頻繁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有的還是發起者或組織者。領導幹部參加此類組織和活動,多數是為了聯絡感情,廣交朋友,或者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母校的建設獻計獻策,幫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領導幹部參與其中後,借聯誼、聚會之名,大吃大喝,揮霍浪費,有的甚至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或非組織活動,在幹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為了規范領導幹部在參加此類組織和活動方面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一、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已經參加的,必須退出;已經擔任職務的,必須辭去。
二、領導幹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要堅持黨的原則,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倡導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
三、領導幹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四、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用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
五、領導幹部要把違反規定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的情況,作為廉潔自律的內容,嚴格自查自糾。

㈤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黨員必須遵守什麼紀律

中國共產黨員 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100條
1.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2.嚴禁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3.嚴禁公開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4.嚴禁製作、販賣和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
5.嚴禁私自攜帶、寄遞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出入境
6.嚴禁組織、參加反黨活動
7.嚴禁組織、參加反黨組織
8.嚴禁組織、參加邪教組織
9.嚴禁組織、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其他分裂黨的活動
10.嚴禁搞團團伙伙、撈取政治資本
11.嚴禁對抗黨和國家政策
12.嚴禁挑撥民族關系
13.嚴禁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
14.嚴禁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
15.嚴禁對抗組織審查
16.嚴禁組織參加迷信活動
17.嚴禁叛逃行為
18.嚴禁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19.嚴禁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利益
20.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21.嚴禁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
22.嚴禁個人專權擅斷
23.嚴禁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
24.嚴禁黨員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決定
25.嚴禁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26.嚴禁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27.嚴禁對個人檔案資料弄虛作假
28.嚴禁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29.嚴禁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30.嚴禁誣告陷害他人
31.嚴禁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2.嚴禁侵害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申辯、作證等權利
33.嚴禁搞非組織活動破壞民主程序
34.嚴禁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35.嚴禁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36.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等利益
37.嚴禁違反規定發展黨員
38.嚴禁違規獲取外國身份
39.嚴禁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
40.嚴禁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
41.嚴禁以權為他人牟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
42.嚴禁權權交易、為對方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43.嚴禁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取利益
44.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
45.嚴禁違規向從事公務人員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送禮
46.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47.嚴禁違規接受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48.嚴禁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各種消費卡
49.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50.嚴禁違規經商辦企業
51.嚴禁違規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52.嚴禁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53.嚴禁違規兼職
54.嚴禁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任職或從事營利活動
55.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營或者從業
56.嚴禁違規為本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
57.嚴禁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或集體利益
58.嚴禁利用職權侵佔公私財物
59.嚴禁利用職權違規使用公物
60.嚴禁組織、參加公款宴請、公款高消費活動
61.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
62.嚴禁違規發放薪酬獎金
63.嚴禁公款旅遊
64.嚴禁違規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
65.嚴禁違規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車
66.嚴禁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67.嚴禁違規舉辦節會、慶典活動
68.嚴禁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69.嚴禁違規興建、裝修樓堂館所
70.嚴禁違規用房
71.嚴禁權色交易
72.嚴禁侵害群眾利益
73.嚴禁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
74.嚴禁優撫救災中優親厚友
75.嚴禁消極應付群眾利益訴求
76.嚴禁粗暴對待群眾
77.嚴禁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
78.嚴禁好大喜功緻使損害國家、集體或群眾利益
79.嚴禁黨員見危不救
80.嚴禁侵犯群眾知情權
81.嚴禁黨員領導幹部不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82.黨員領導幹部職權范圍內發生公開反黨行為
83.嚴禁黨組織不履行從嚴治黨責任
84.嚴禁黨組織違規處理違紀工作
85.嚴禁因瀆職導致所管理人員叛逃和出走
86.嚴禁瞞報和虛假匯報行為
87.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88.嚴禁違規干預司法行為
89.嚴禁違規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
90.嚴禁泄露、擴散或者竊取涉密資料
91.嚴禁違反考試錄取工作紀律
92.嚴禁不當謀求公款出國(境)
93.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
94.嚴禁境外違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習俗
95.嚴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96.嚴禁生活奢靡、貪圖享樂
97.嚴禁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98.嚴禁違反公序良俗
99.嚴禁違反社會公德
100.嚴禁違反家庭美德

㈥ 黨員領導幹部能否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怎麼界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2002年中央紀委、內中央組織部、總容政治部聯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
關於「能不能參加」,主要把握三點:
一是《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不得違反上述《通知》的規定,即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於正常人際交往,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同類違紀行為中次數多、程度深、影響大的情形。具體執行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㈦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同學會有什麼規定

針對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等聯誼活動的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點:

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這里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

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7)黨員老鄉會處分擴展閱讀:

中央紀委法規室近日解答: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黨員連同學會、老鄉會、戰友會都不能參加了嗎。猶記得前不久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後,不少人困惑不解,甚至不無情緒。其實這是誤讀。按照中紀委法規室的闡釋,不是所有的黨員都不能參加「三會」,界定主體是黨員領導幹部。也就是說,你是普通黨員,就沒問題。

同時,也不是什麼樣的「三會」都不能參加,如果「三會」登記注冊,是正規的「三會」就無妨。當然,即便是參加正規「三會」也不能違規。不能違什麼規?根據2002年下發的相關《通知》,黨員領導幹部不能當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

中央出台這些規定,目的很簡單,就是防止黨員領導幹部通過「結盟」,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現實中,確有一些官員以同學、老鄉、戰友之名,拉幫結派,蠅營狗苟。

新華社今年年初點名「山西幫」就是一例,報道稱:「山西官場地震」成為2014年中紀委反腐的熱詞,多名主政山西的官員與在外地從政的山西籍官員的落馬,被解讀為「山西幫」。

古人說得好,「君子與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與小人以同利為朋」。無論同學還是同鄉,同門還是同宗,只要以利相交,而不是以道相交;只要只講哥們義氣,不講黨性原則,就不可能長遠。

古代有個例子是,明朝官員胡廣和解縉,以利相交,兩人「生同里、長同學、仕同官」,本已商定好胡廣的女兒嫁給解縉的兒子,可當解縉因罪入獄後,胡廣卻不顧女兒反對撕毀婚約,可謂背信棄義。

別再將同學會、老鄉會、戰友會庸俗化,別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破壞了政治生態。四處攀緣,或者搞封建家臣那一套,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㈧ 下一頁:黨員幹部能搞同學聚會嗎

問:黨員領導幹部參加老鄉聚會、同學聚會活動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正確理解該條款需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該條款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款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該通知規定。該通知明確了「四個不得」:
1.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
2.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
3.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4.不得利用職權用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
三是該條款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黨員包括領導幹部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綜上所述,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幹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於正常人際交往,並不違反黨的紀律。

㈨ 對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㈩ 中紀委解答領導幹部參加什麼樣的同學會是違規

字: 中紀委中紀委解答黨廉潔自律准則中紀委解答黨紀律處分條例禮尚往來同學聚會怎樣才算不違紀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准,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11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推出「『兩部黨內法規』權威答疑」,中央紀委法規室針對「同學聚會活動是否違紀」、「如何界定『正常禮尚往來』」、「什麼職責算是領導幹部」等問題作出解答。
以下為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兩部黨內法規』權威答疑」全文:
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
第68條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和「自發成立」的含義是什麼?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怎樣的同學會會被視為違規組織?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對於「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准怎麼認定?
第83、84條提及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對於「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准怎麼認定?發達地區和落後貧困地區對於「正常禮尚往來」標准不同,這個標準是否能做出准確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準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所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是什麼?什麼職級算領導幹部?
全文有17處提及「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可以理解處分條例全篇是對黨員的紀律要求,這17處寫明「黨員領導幹部」的是對領導幹部規定的更高些的條文?「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是什麼?什麼職級算領導幹部?
中央紀委法規室: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幹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該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
目前,「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幹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根據第88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該項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我們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輕微,雖有罪但免於起訴和刑罰,或單處罰金的,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也屬於犯罪,比如嚴重超員或者超速,對於這些行為是否也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文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是否可以明確列出?
全文共有29處提及「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是否可以明確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條文中提及的「有關規定」,是指一旦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的前提性規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比如《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再比如,《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等。採取援引有關規定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定的內容很豐富,不可能在條例中一一列舉。同時,隨著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發展,也可能會出台一些新的規定或者修訂相關的規定。採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夠更好地適應管黨治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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