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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政紀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9 12:52:31

『壹』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的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二)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三)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七)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者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經營或者為特定關系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相同或者有競爭關系業務的;
(二)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屬於本企業商業機會的;
(三)利用本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四)與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的;
(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或者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的;
(七)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企業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轉嫁風險的;
(八)不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的。 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提供本企業的商業機會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的;
(六)通過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方式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中標的。
授意、指使下屬單位、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者人員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
(二)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
(三)違反規定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
(四)為謀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
(五)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貳』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2)國有企業政紀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叄』 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拆借資金的,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未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和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上述企業和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和對象索取物質性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肆』 處理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4)國有企業政紀處分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意義:

《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作用:

《若干規定》是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

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伍』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屬管理委員會令
第17號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過,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 馬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 資 委 主 任 李榮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陸』 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6)國有企業政紀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 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 法》第三十七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 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四種。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 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處分種類,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柒』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對國有企業職工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適用政紀處分,實踐中有一些不同認識。前者原主要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明令廢止,並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替代,使得針對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處分依據缺失,而現行有效的處分依據卻散見於企業國有資產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推知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適用政紀處分,但對其他職工而言,只能從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中推知可依照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給予政紀處分。後者原主要依據除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還有現行有效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同時從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分析,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鑒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其他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適用政紀處分人員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後,又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能再採取政紀處分方式進行懲戒;除中資金融機構外,其他私營企業主要通過合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一般不通過政紀處分方式實施內部管理;村民委員會成員不適用政紀處分,一般採取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上述問題。

『捌』 緊急援助:國有企業黨員幹部由於授受回扣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請說出依據!!!

政紀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黨紀處分是警告,那麼政紀處分也是警告,嚴重一點就記過。
要是黨紀處分時嚴重警告,那麼政紀就是記過和記大過,肯定不會降級。
是一一對應的。
沒有書面依據,是慣例而已,你比方說陳良宇開除黨籍了,那麼政紀處分不就是撤出黨內外職務,只不過給他留個面子,不是開除他。

『玖』 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是否可以跟政紀一起處分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紀律執行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專是否可以跟屬政紀一起處分?既然是違反了黨紀,那就應當以黨紀來處分,以政紀來處分,顯然是使用規則錯誤;

2、如果該黨員幹部僅僅違反了黨紀並沒有違反政紀,以政紀處分,那就非常荒唐了;

3、如果該黨員幹部及違反了黨紀又違反了政紀,那麼,是否可以以政紀來一並處分呢??我以為,也是不可以的!違反什麼規定,就以什麼規定來處分,不能隨意更換和適用處分規定。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拾』 緊急援助:國有企業黨員幹部由於授受回扣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

那就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來處理: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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