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發布時間: 2020-12-19 10:22:54

❶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釋說,「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

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並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這里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即買賣合同無效。不能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僅處分行為無效。」

總的來說,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一直未取得處分權,那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1)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謝謝 ~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專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屬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❸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問題-請教高手權威點的

我來回答你吧。 根據民法理論,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不追究原權,而是根據法律關於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而取得的。當事人的轉讓法律行為並非善意取得的法律上原因,而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的轉讓行為確實是一個法律行為,但從「所有權善意取得」這一特殊的所有權取得後果的角度來看,這一法律行為被民法處理為事實行為。(一個行為對於某一法律結果來看,是法律行為,但對另一個法律後果是事實行為,不知你能否接受)。 從我一開始學習民法,老師就告訴我,法律行為的四種效力樣態: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典型就是無權處分合同。 不過最近,我們國家民法對德國民法理論的研究和引進有所深入,一些主流觀點開始發生改變,尤其是在物權法制定上,要不要引進德國的物權行為產生了很大爭論,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基本上爭議不大,主要爭議在於無因原則或者叫抽象原則(abstraktsprinzip)上。根據這些理論,有些學者開始有意識的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按照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區分的說法,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轉讓合同是負擔行為,是有效合同,而對物的處分是一個獨立的處分行為(處分合同,物權合同)。你說的馬特,我去年聽的李仁玉就是這么講的。 根據這一理論,我們05年公布的物權法草案裡面,關於善於取得的條件有這么一項:「轉讓行為有效」。梁慧星教授對此進行了猛烈抨擊,他指出,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無權處分效力欠缺而保護信賴第三人。如果加上這一條件,等於永遠不可能有「善意取得」。因此,今年公布的物權法正式刪除掉了「轉讓行為有效」這一項目作為條件。 無權處分處分的合同是否有效,這個在理論可以自由爭論,毫無問題,特別是現在不斷吸收和借鑒德國民法理論的大環境下面。但作為復習司法考試的朋友來說,我有個建議,就是法律理論不能不學習,但理論上的爭議區域最好別碰,嚴格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和官方教材來整。不要迷信一些司法考試輔導專家的說法。去年我聽了李仁玉的講課之後,改變了「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觀念,拿去參加考試,結果白白丟掉了一道很簡單的兩分題。因為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在《合同法》第51條是寫得白紙黑字,明明白白的。今年《物權法》之所以刪除了「轉讓合同有效」這一項當然就是為了與《合同法》第51條相銜接。 所以說,作為司法考試復習來講,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認准這個死理就沒錯。總之一切以現有法律和官方教科書為准。至於理論上的解說,就可以自由討論了。實際上,根據比較法的功能主義理論和我的觀察經驗,很多看似乎完全矛盾的法律理論,實際上在不同的法律條文背景環境下面,起到的社會功能是差不多的。一個理論好不好,單從它自身來看得不出結論,而要結合它的背景做參照系來看,這是不是就是眼下很時髦的學術語言——「語境」呢? 呵呵~ 補充說明: 一個行為對於某一法律後果來看,是法律行為,但對另一個法律後果是事實行為,不知你能否接受?如不能接受,我再說明一下。 我就先按德國人物權行為理論為依據來說明吧。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訂立了轉讓合同,該轉讓債權合同有效。這個債權合同產生了雙方的債務負擔,對產生債務的法律後果,這個轉讓合同確實是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但對於所有權的轉移法律後果,則並不是由這個債權合同產生的,而是物權合同或者法律關於善意取得直接規定產生的。 這個債權合同作為一個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善意取得條件考察的對象,當作為考察對象出現的時候,它就是一個事實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法律後果的產生基於意思的自治,法律後果必須與意思內容一致。(法律行為原則上要求意思表示內容與法律後果一致,否則為表示錯誤,效力瑕疵)債權合同的意思內容只可能變動債的負擔,而不可能變動物權。因此,對於第三人取得所有權,要麼根據物權合同,要麼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不可能由作為法律行為的轉讓合同(債權合同)取得,它在這里只能是事實行為。 那麼我再拋開德國人的理論,不採納區分原則與抽象原則,而採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就更直接,因為無權處分合同被無效化後,根本不發生效力,那就根本無法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此時法律以特別規定強行賦予第三人所有權。法律後果並非由該意思表示產生,這里的轉讓行為相對所有權取得的後果而言也就是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了。 比較而言,以德國人的物權行為理論解釋更科學嚴謹,更符合邏輯一些,能夠應對一些更復雜的情況,比如無權處分人採取欺詐、脅迫手段以合理價格轉讓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麼根據現行合同法和物權法,第三人也照樣善意取得。這顯然不合理,原因是現有善意取得的條件沒有對債權合同效力進行考查。但如果採納物權行為理論,法律會變得更復雜、晦澀、難懂。 老梁對05年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章在中國法學網(社科院法學所辦的網站)上有,可以參考參考。問我參考文獻,主要是憑自己記憶寫的,你可以參考一下目前市面上能見到的德國、日本學者寫的民法講義教科書,關於民法總則和物權的)。

❹ 請教: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還是有效

合同法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人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2012年出台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買賣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屬於《合同法》第51例外,所以
做題看見無權處分的合同一般都有效

❺ 無權處分合同是有效的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你好。1.合同法來第51條和第三條的源規定並不矛盾,無權處分所形成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要取決於是否有追認或者是否在事後取得了處分權。而第三條的規定指的是「僅僅」以締約時沒有處分權而提出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關鍵點是「締約時」這個時間點,若對方在締約後取得了法律規定的「」追認或處分權那麼合同是有效的。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一般是以登記為表現的,未登記的轉讓法律不予支持的。這屬於特殊規定。與善意第三方並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針對的也是需要登記的所有權的轉移,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登記是必要條件。若是普通所有權轉移是不需要登記的,自然也就不適用這一條了,比如買1噸蘋果,蘋果交付後,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是不需要登記的,也沒有辦法登記。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