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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黨紀處分決定

發布時間: 2020-12-19 01:36:30

① 給予黨紀處分同時必須給予政紀處分嗎

違反黨紀的黨員,要受到黨紀處分。是否要給予政紀處分,有以下情形內:

  1. 違反黨紀的黨員同容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黨紀嚴於政紀和國法。所以,違反黨紀不一定違反政紀。不一定要給予政紀處分。

  2. 違反黨紀的黨員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違反黨紀的同時,違反了政紀,則需同時給予政紀處分。

  3. 違反黨紀的黨員不是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用給予政紀處分。

② 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有哪些

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包括:錯誤事實依據、紀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參考依據(即附加考慮從輕、減輕、從重、加重的條件)。主要的處分依據是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包括錯誤事實的情節、性質以及造成的後果。黨的政策、黨章和黨內制定的黨紀、處分規定等是政策依據。在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要把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作為參考條件。根據本人態度的好壞等因素,可以在適用黨紀范圍內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

③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履行哪些手續

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委審查批准。給予黨員幹部紀律處分,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紀處分批准許可權,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
②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其辯護。 ③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其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定性和處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採納。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並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④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和本人對結論和決定有意見的,批准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或委託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並作好談話記錄。
⑤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如果批准單位的意見與報批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連同批准單位的批復一並交給本人一份。
⑥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復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⑦決定和批准黨員處分,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也不允許任何口頭決定和批准,必須寫成正式材料,履行報批、審批手續。

④ 黨紀處分決定,不按規定落實決定事項的,給予什麼處分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內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容;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⑤ 關於給予黨員黨紀處分的請示需要回復嗎

需要上級黨組織回復。

⑥ 受行政輕處分的能否再給予黨紀處分

分享到: 收抄藏推薦 編輯同志:某縣政府公務員李某因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現在黨組織擬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請問,在李某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後,能否再給予其黨紀處分?讀者張朝東張朝東同志: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處分,受到行政處分並不能免除違紀黨員的黨紀責任,同樣,受到黨紀處分也不能免除其政紀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本刊顧問組編輯同志:某縣政府公務員李某因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現在黨組織擬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請問,在李某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後,能否再給予其黨紀處分?讀者張朝東(本文共計1頁) 如何獲取本文>>

⑦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7)關於給予黨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⑧ 《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關於給予黨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⑨ 黨員酒駕黨紀處分依據

黨員酒駕黨紀處分依據是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對黨員酒駕的紀律處分的依據有下列條款: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9)關於給予黨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⑩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將給予黨紀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2、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關於給予黨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央《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

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幹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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