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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

發布時間: 2020-12-19 00:46:09

Ⅰ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有幾章幾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共三編: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編版
附則
第一章
指導思權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
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以上共計一百三十三條。

Ⅱ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學習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第九章第105條第3款,怎麼處理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擴展閱讀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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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最新第七章第八章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2條規定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復處分條制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2. 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3. 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共計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7)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擴展閱讀:

修訂歷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篇第六第六第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十七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或者製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情節
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較輕,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 編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一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並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

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8條規定的是

第七十八條 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用公款旅遊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二)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三)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的內容是什麼

第七章主要是對共產黨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主要是對共產黨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主要是對共產黨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主要是對共產黨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主要是共產黨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0)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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