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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留用察看處分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2-18 23:23:28

1. 是不是選擇從軍,就註定孤家寡人

談談軍人婚戀觀

拜月蒼狼
導讀:「孤陰不長,孤陽不生」,故天地配以陰陽,孔子曾經說過;食色,性也,吃飯,婚戀,那是人的本性。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我們戰士同樣也面臨現實的婚戀問題。從我們前階段時間開展的一次調查看,戰士在婚戀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戰士戀愛年齡普遍偏低,87名戰士中,18歲前談過戀愛的佔44%,最小的在15歲就談過女朋友;二是擇偶地域呈現駐地化,有7%的戰士認為應該允許在駐地找對象或打算在駐地找朋友;三是擇偶條件呈現物質化,將工作、收入放在第一位的佔了48%;四是戀愛成功率不斷降低,有過失戀經歷和談過兩

「孤陰不長,孤陽不生」,故天地配以陰陽,孔子曾經說過;食色,性也,吃飯,婚戀,那是人的本性。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我們戰士同樣也面臨現實的婚戀問題。從我們前階段時間開展的一次調查看,戰士在婚戀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戰士戀愛年齡普遍偏低,87名戰士中,18歲前談過戀愛的佔44%,最小的在15歲就談過女朋友;二是擇偶地域呈現駐地化,有7%的戰士認為應該允許在駐地找對象或打算在駐地找朋友;三是擇偶條件呈現物質化,將工作、收入放在第一位的佔了48%;四是戀愛成功率不斷降低,有過失戀經歷和談過兩次以上戀愛的戰士就佔到了45%以上。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大家對婚戀問題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還不能更好正確對待。
戀愛婚姻是人生必經的一個重要階段。婚戀又是人生的一個「坎」。處理得好,一生幸福美滿;處理得不好,會帶來許多痛苦。作為一名軍人,與社會上的年輕人又有著許多不同點,這就要求我們每個人在婚戀大事上要「三思」而後行。

一、戰士自有戰士的愛情――軍人婚戀的道德要求
詩人郭小川在詩中寫到:戰士自有戰士的愛,忠貞不渝,優美如畫。作為軍人身系國家的安危,肩負保衛祖國的神聖使命,這種特殊性,決定了軍人的愛情有著異於常人的特點和獨特的道德要求。
涉足婚戀誠為本 愛情是在雙方互相傾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雙方要在不斷完善自己的基礎上增強對對方的吸引力,而不能採用欺騙的方式騙取對方的愛慕和信任。有的同志談戀愛時,為了取悅對方,不是黨員說是黨員,不是幹部扮成幹部,探家時,借別人衣帽,給自己加銜,製造假象,認為不論採取什麼手段,先拴住對方再說,一旦生米煮成熟飯,不怕對方不就範。俗話說,紙里包不住火。戀愛婚姻不是一錘子買賣,靠欺騙過日子哪能長久,一旦事情真相大白,那結果是可想而知。
相愛目標要專一 一旦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任何一方不能輕率地轉移愛的目標。即便發現對方將來不合適,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明確,分手後,再另擇佳偶,不能腳踏兩只船,搞四處撒網,重點撈魚。
尊重對方的選擇 愛情的平等性要求雙方相互尊重,不能強求。經過一段時間了解,感到對方不是自己意中人,沒有繼續發展的必要和結合的願望,便應該及時果斷的分手,不能新的不來,舊的不去。同樣,當發現自己不是對方心中的白馬王子時,也應該理智地退出陣地,不能死纏硬磨,更不能強加於人。
二、志同道合――最佳擇偶標准

魯迅先生就說過,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這種緣故,說白了,其實就是指男女之間相愛應該以一定的條件作為前提,如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性格特徵、年齡大小、職業性質、興趣愛好、經濟狀況以及體態容貌等。在這些條件中,把什麼放在首位,是具有不同婚戀觀的人的不同選擇。作為革命軍人,應該把志同道合作為擇偶的首要條件。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看心靈美醜,不能以貌取人。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長相漂亮,天生麗質,能
給人們帶來一種賞心悅目的快感。因而當我們在尋找戀人時,雖然不一定都強調美貌,但在內心裡,卻肯定都希望對方能長得漂亮一些,至少看上去對得起觀眾。實事求是地說,人們希望自己的戀人長相漂亮是一件無可非議的事情。因為一個人的長相如何,就像一道門戶,是帶給人們的第一印象,它將直接造成你對對方的親近或排斥感。如果對方那張臉,怎麼看,怎能么不舒服,將來要讓你年年月月地守著它,那也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單純從容貌上來選擇對象,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人長得漂亮就行,這也是不妥的。我們有些戰友在擇偶中,把長相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執意要找一個林妹妹、楊貴妃那樣的夢中情人,這就有些本末倒置,深深陷入愛情的誤區了。
現實生活中,姑娘並非都是花容月貌,小夥子也並不都是儀表堂堂。容貌上的漂亮只能悅目,帶來的是一時的歡樂;品德上的高尚則可以賞心,帶來的是一輩子的幸福。如果雙方德才學識與容貌不能兩全時,寧可選擇與自己志同道合但容貌平平者,也不要選擇那種「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輕浮之人。單純建立在外貌基礎上的「愛情之塔」,終究是要倒塌的,愛情的花朵只有建立在志同道合基礎上才能永葆芬芳。
二要看品質好壞,不能以財取人。

擇偶適當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是可以的,但不能把這當作婚戀的唯一
標准。有的同志認為,現在搞市場經濟,要想幸福離不開錢,因而找對象時把目光盯在對方的工資待遇、父母地位和家庭的經濟條件上。這種做法也是不足取的。因為錢可以花光,物質可以用盡,建立在錢物上的愛情是沒有根基的。愛人、愛人,愛的是人。愛情的天平上如果加上金錢的砝碼,就會推動幸福的平衡。況且,人的經濟狀況是會變化的,現在有的將來可能沒有,現在沒有的將來可以創造。如果把物質財富作為婚戀的唯一基礎,一旦一方經濟條件由好變差,愛情就會出現危機甚至分道揚鑣。財富可以給人來幸福,也可以給人帶來苦惱甚至不幸。這樣的事例並不鮮見。所以,我們不能單純以對方的經濟條件作為擇偶標准,也不能以自己的經濟條件為砝碼東挑西揀。
三要看感情的深淺,不能以勢取人。
還有的同志找對象把對方的社會地位看得很重,看女方家庭是否有背
景、有勢力,工作名聲好聽、受人羨慕。有的甚至把普通工作、農民排在末等,這是不正確的。
男女雙方的各自的條件,是永遠不可能相等的,而在愛情上,又是永遠平等的。這就像太陽和月亮,高山和流水,只有互為依存,互相映照,才能構成最完美的風景,那些自以為頂天立地,總想讓對方屈尊和服從自己的人,是絕對不可能得到愛的芬芳。

革命導師恩格斯出身一個紡織主家庭,卻找了一個普通女工做妻子。
著名科學家高士其在國內外名望很高,但與一個女工結成伴侶,人們稱他們的愛情像上好的白玉晶瑩透亮,沒有一點瑕疵。事實說明,幸福美好的愛情並不取決於地位的高低和門當戶對,關鍵在於雙方能否志同道合。
有了地位和金錢,不等於就有了愛情;沒有地位和金錢,決不會影響獲得愛情,一個人的路很長,機遇將很多,只要能穩住氣,耐心等待和尋找,知心的姑娘總有一天會和你相遇。
三、戰士談戀愛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慎重選擇戀愛的時間:早採的花不甜蜜
青年時期是人體和智能發展的關鍵階段。從生理上講,一個人身體的發育成熟,女性在21 歲、男性在23歲左右。在此之前,身體內的一些重要器官,如心臟、腎臟、大腦等尚未發育成熟,骨骼的鈣化過程還沒有全部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急於戀愛、結婚,勢必會影響身心健康。因此,應該把最佳戀愛時期選在身體發育成熟之後。對我們士兵來說,一般在服役期滿後比較好,這樣才有益於身體發育成長。

俗話說,「成家立業」,它通俗地說明家庭與事業的關系既緊密相連,又互為影響。古往今來,凡在事業上出類拔萃的人,在他們年輕時,幾乎無不把立業放在第一位。道理很簡單:一個人,尤其是一個男人,如果沒有事業作為支撐,連自己在社會上都難以立足,又從何談起支撐一個家呢?
諸葛亮在寫給他外甥的信中說:「夫志當存高遠,若志不強毅,意不慷慨,徒碌滯於俗,默默束於情,永竄伏於凡庸,不免於下流矣。」這是說,一個人的理想和志氣,應該高遠宏大,如果只沉湎於生活瑣事,早早被男女之間的情愛縛住手腳,那就不免要做一個俗不可耐的庸人。
古語說: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作為年輕有為的軍人,應該抓緊在部隊服役期的寶貴時光,努力學習和工作,待干出一番成績後,再考慮找對象也為時不晚。
二是慎重選擇擇偶的條件――遵守部隊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首先軍人不能和外國人結婚,男軍人25周歲才符合結婚條件,28周歲以上經團領導機關批准才能在駐地找對象。所以啊!別急,雖然男女比例不平衡了,不過我們這一代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有的同志是相親介紹,有的同志一擊定乾坤。沒到結婚年限不意味著不能談戀愛,只要對方是成年人,並且自願。這里要注意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生活作風問題,貪一時愉快,就如同那曲軍分區電影放影員李佰成那樣,一失足成千古,悔之晚矣,不要做對不起別人和自己的事情,有的責任你付不起,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有的戰士晚上偷偷的溜了,有的戰士魂不守舍,一天不把心思放在工作學習上,就想著風花雪月。好一點的下場,關禁閉,寫檢查,慘一點的受處分,留用察看, 甚至變成案件,不要太貪圖歡愉, 軍人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注意自己的動機 也要注意別人的動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三是慎重對待失戀的原因-----做到失戀不失志。

愛情的瓊漿是甜美的,然而現實生活中有時也會捧給你一杯失戀的苦酒。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條件艱苦,與戀人相隔較遠,多靠電話聯系,平時接觸了解少,因而吹燈是常有的事。有的同志失戀後神志恍惚,痛不欲生,甚至悲觀厭世,這是不可取的,正確的態度應該是冷靜分析失戀的原因,理智地進行處理。如果是自身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就應該自覺克服缺點毛病,以取得對方的信任;如果因某個問題造成誤會,就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求得對方諒解;如果是雙方性格不合,就不必勉強,因為愛情是雙方心靈深處的共鳴曲,而不是單弦調;如果是對方見異思遷,拋棄自己而另有所愛,對這種人根本不值得留戀,早分手是好事而不是壞事。當愛情的天平發生傾斜時,最好的辦法是從痛苦中擺脫出來,做到失戀不失志。宋朝的大詩人蘇東坡,在一首寫在秋天的詞里寄語道:枝上柳綿吹又少,天涯何處無芳草。翻成今天的白話,那就是:青年朋友,請你千萬不要為找不到知已發愁,別看現在是秋天,寒風把許多樹葉吹跑了。但天下有多麼大呵,哪裡沒有綠茵茵的芳草呢?
同志們,通過以上的講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軍人的愛情應
該是這樣的:以純潔的婚戀目的為基礎,以志同道合為條件,以忠貞專一、尊重對方、品行端正為表現形式,以事業重於愛情為原則。這就是一個軍人正確的戀愛觀。最後讓我表達一個小小的祝願:願天下的好姑娘都能理解軍人;願軍中的好兒郎都能收獲美滿的愛情。

2. 士官留用察看第一次上級沒批,過了3個月又上報,上級批了,而我就填了一次的處分表。怎麼上訴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軍令﹝2018﹞59號)網頁鏈接相關規定:回軍人中士官受到答留用察看處分的(第一次上級沒批,過了3個月又上報,上級批了,而我就填了一次的處分表),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百四十條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

軍人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於事實。

第二百四十一條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3. 軍人傷殘因病因公待遇一樣嗎 指的是除了撫恤金以外的其他待遇

軍人因病與因公傷殘除撫恤金之外的待遇存在諸多不同,主要體現在:
一、因公舊傷復發,退出現役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退出現役的按公傷辦理,而因病只可以按因病待遇辦理;
二、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而因病的只可以與因公傷殘六至十級人員因病死亡享受同等待遇,即對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三、在就業上傾斜照顧程度不同,因公的優於因病的。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4. 請問在1988/1994之間有現役軍人的不被村裡收回30年不變,在什麼文件里,是政策嗎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 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文件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位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工人,現在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後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按1993年8月1日閆伶同志講話精神,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後,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錄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復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幹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小學的教師、幹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專科、本科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幹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沒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准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幹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根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最早是從一九五九年開始才有鄉村醫院(診所)的,因此,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問題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於印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在幹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位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2)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後提干,以後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復員後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位上直接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後,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並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麼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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